《基金法》更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012-07-16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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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备受市场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7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修订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从《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松绑”成为《修订草案》的主旋律。《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为基金经理炒股“松绑”。除此之外,基金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也得以厘清,《修订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并且,基金合并也在《修订草案》中被明确提出来。可以说,一部《修订草案》极大地保护了基金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兼顾了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高管的利益。
  唯一没有兼顾到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基金持有人无疑是冤大头。为了理财,基金持有人把自己的资金大把大把地交给基金公司,但结果却是,理财变成了“散财”。基金持有人的财富被基金公司亏掉了,而基金公司却还要从基金持有人的身上收取巨额管理费,基金经理因此拿着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的年薪。基金持有人用自己的亏损来把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养肥”。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广大基金持有人才对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寄予厚望,希望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
  但基金持有人的愿望显然落空了。《修订草案》更加重视的是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们的利益,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再一次成为牺牲对象。就此而论,《修订草案》的出发点或许就已经错了。或者说利益中人绑架了对《基金法》的修订。其结果是基金持有人与投资基金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拉大,投资基金更难获得投资人的认同。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基金经理炒股松绑。《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深受基金业人士欢迎的,这实际上就是为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放行,是符合基金经理等业内人士利益的。
  但这一规定却是对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犯。毕竟基金经理炒股是难逃老鼠仓嫌疑的。《修订草案》为基金经理炒股放行,实质是为老鼠仓提供方便,使老鼠仓公开化。虽然业内人士称,基金经理炒股放开后,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的方法来控制老鼠仓行为。但如果是监管不力呢?毕竟中国股市的监管水平从来就是低下的,不曾让投资者满意过。
  退一步来讲,撇开老鼠仓不谈,就从基金经理合规合法炒股来说,这也是违背其职业道德的。因为基金经理拿的是基金持有人支付的高额薪酬,其职责就是为客户理财,全心全意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负责。但《修订草案》却允许基金经理炒股,这就像是允许公务员上班时间干私活一样,这是基金经理该干的事情吗?而且基金经理原本就是理财能力有限,责任心不强,如今却还要分散精力来为自己炒股票,这样的基金经理如何能够得到基金持有人的信任呢?远离为自己炒股票的基金经理,这或许将是基金持有人下一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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