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下午,柳州市民张先生在柳江河边遭到凶猛鱼类攻击,其中一条咬伤其手掌后被抓获。经专家鉴定,确定其为桑氏锯脂鲤,为食人鱼的一种。为防止外来的“食人鱼”伤人,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宣布,欢迎市民参与围剿“食人鱼”的行动,如在柳江中抓获“食人鱼”,每条奖励人民币1000元。当天傍晚,柳江两岸,各种钓竿一字排开,“赏金猎人”阵势壮观。 “食人鱼”原产南美,个体不大,生性凶猛,不但伤人,而且一旦繁殖成群,就会攻击本土鱼种,独霸水域,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所以,为各国所禁止引入。柳州市这次动作迅速,治理力度大,希望能遏制“食人鱼”在当地的繁衍,不使之泛滥成灾。 之所以在“赏金猎人”闻风而动的情况下,笔者还语带保留,使用“希望”之类的词语,因为柳州市的做法,固然精神可嘉,奖励也合理,但公共管理存在那么多漏洞,最后不但可能捕之不尽,还会让市财政受到重大损失。 道理很简单,柳江河原来不产“食人鱼”,现有的都是作为观赏鱼而从海外引进的。市民或者饲养一段时间后,心生疲倦,抛入江河,作为人性化处理;或者买来放生,作为“荫功积德”之举。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结果都是“杀生无数”,让柳江河里的水族“生灵涂炭”,甚至“殃及人类”。现在如果不能严格监控外来物种的引进渠道,任由后续“食人鱼”大军偷偷潜入,即使一时剿灭了江里的“食人鱼”,不知哪天又会有市民“身陷鱼口”,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更难以实现。 事实上,在政府推出“重金奖励”之际,全国各地包括柳州市都可以在网上买到“食人鱼”,价格从数百到数千的,都有。个人买了之后又放生,怎么办?买了价值数百元的,却来柳州市政府那里换千元奖励,怎么办?即使柳州市已经规定,只有柳江河里捕到的“食人鱼”才能领奖,可是政府怎么对拿来领奖的“食人鱼”“验明真身”?难不成对交来的每条“食人鱼”都做类似DNA鉴定?再夸张一些,看着柳州市行情好了,“食人鱼”进口数量暴增,那又怎么办? 所幸柳州市已表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以及公园、水族馆等养殖、展示的“食人鱼”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销毁;还要加强对全市的花鸟市场进行地毯式检查,并严禁个人将“食人鱼”放入自然水域,等等。“食人鱼”管理看似全程覆盖,没有留下什么漏洞,其实不然。 生态环境特别是外来物种入侵,从来不是一地一江的问题。当年中国引入水葫芦改善水质,现在弄得全国许多地方因为水葫芦而致江河生态恶化。试问今日还有那个地方敢宣称,凭一地之力,就可以灭了当地的水葫芦?柳州市力度再大,在互联网覆盖全国的情况下,“食人鱼”问题恐怕仍难解决,非得国家直接出面干预,加强监管,包括“食人鱼”在内的外来物种入侵,才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可是问题一旦上升到国家层面,马上可以发现,当下生态管理的最大漏洞正是相关立法的缺失或疏漏。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禁止出售“食人鱼”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观赏鱼类的买卖也没有明确管理规定。虽然农业部2009年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有“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等要求,但面对擅自引进、私下出售、轻率饲养和随意放生的各类行为主体,到底如何加以规范和惩处,仍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柳州市政府即便高度重视,大张旗鼓地开展整治行动,主要还是依托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相比之下,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育法》就明文规定,非法输入或饲养“食人鱼”,最高可处新台币25万元罚款。一些专家呼吁,“食人鱼”的治理首先需要加强立法,道理就在这里。 “食人鱼”伤人事件让人们看到,面对很多生态环保问题,如果没有法律,没有国家统一行动,仅靠地方政府因为市民受害而发起整治行动,力度再大,也很可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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