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案二稿重民意
2012-07-10   作者:史燕君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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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7月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7月6日起至7月31日,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一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有关“法定许可”和“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在第二稿中被删除或修改。
  相对于社会法、刑法等法律来说,《著作权法》只是一部利益调节面较窄的“小法律”,然而公众参与热情出人意料。3月底,该草案第一稿征询公众意见。据官方透露,从3月31日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意见多多,修改大大,据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法定许可”范围收窄
  取消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者需要把使用费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集体管理组织将相关费用转交给权利人。
  条款出,一批音乐人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对该条密集开火,认为“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中国音像协会下属唱片工作委员会更是为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如果不修改或删除”,将集体退出音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第四十六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四十七条,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版权局在有关修改草案第二稿的说明里解释,本次修改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用于编写教材和报刊转载时,使用者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相关作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权受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另一引起权利人强烈批评的是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许多权利人认为,这一条擅自扩大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担心自己“被代表”,更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自己去收费,而自己却收不到使用费。
  而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明确限制了适用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稿中“只要给集体管理组织交了使用费就可以随便用”的误解,在此被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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