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尚未“过时”
2012-07-10   作者:宋延君(吉林省委党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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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农村土地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建议提出将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土地适当集中,使经营者有足够的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这一建议关乎土地利用的效率,更关乎农民生活和收入的改变。因此,有必要弄清与此相关的问题。

  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理由

  提出规模化经营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农村土地存在着荒置浪费的现象。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了家庭分散经营之后,剩余劳动力逐年增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劳动力有了进城就业的机会。由于有些年份农产品价格低,生产资料价格相对较高以及较多的各项农业税费,经营土地的收入较少。相比之下,农民进城打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在农村经营土地的收入,于是农村剩余的劳动力,特别是一部分强壮劳动力纷纷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土地只能由留守在家里的老弱人员经营。此外,由于农业生产不稳定,使得农业收入波动较大,特别是遇到旱涝自然灾害的时候还亏本赔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土地粗放经营和闲置的情况,造成了很大的土地资源浪费。
  实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生产技术广泛应用的要求。农业生产技术的使用,往往能使农产品的品质得到较大改善,产量得到较大提高,使用的土地面积越大,农业生产技术的效用就越明显。而土地规模较小,既不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也不利于提高应用的效果,所以土地理应相对集中,实行规模化经营。
  规模化经营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农业生产活动,其投入和产出有个边际效益的问题,特别是物化劳动的投入,如农用耕作机械、农产品运输工具的使用效率是以一定的耕作面积为条件的。如果耕作面积达不到一定的规模,就会导致投入的多而产出的少。再加上自然损耗和折旧,使其投入在周期内无法带来相应的收入。为使投入的物化劳动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就需要在集中起来的土地上,实行规模化经营。
  实行规模化经营是种田大户扩大种植规模的要求。一个时期以来,很多地方的种田能手承包租赁了一些土地,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种植经验,购置了较完备的农机具,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能力,达到收入最大化,对进一步扩大土地经营面积有着强烈的愿望。

  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条件

  土地规模化经营,其土地面积多少为宜?这是由人力物力的多少和构成情况决定的,因此无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数量标准。尽管如此,土地规模化经营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一是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即在所经营的土地面积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充足并能够充分使用,不出现短缺、闲置和浪费。二是土地要有一定的集中度,能够便于经营。如果从这两点来考察我国农村家庭所经营的土地,则绝大多数都没有达到规模化经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都有着剩余,土地也没有达到一定的集中程度。正因如此,大多数的农户也都有着扩大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愿望和要求。然而,这一要求的实现由两个因素来决定,即有愿意转出土地的人,也有愿意转入土地的人。就目前而言,对土地的转入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关键在于土地的转出方面。
  土地所有者情愿转出土地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条件,即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给农村劳动力带来充分、稳定和长期的就业岗位,他们家庭的主要收入不再依赖土地,土地也不再是生活底线的保障。二是土地转让的价格。土地转出必然使土地产品的一部分纯收益转移到土地转入者手中,当土地的转让价格比自己经营所得更有利的时候,土地所有者才会愿意转出土地。如果这两个条件不具备,经营者就难以扩大土地拥有量去实行规模化经营。现实中,愿意转出土地的还有一些情况,如或那些确实没有经营能力的 (缺少主要劳动力和必要农机具)、遇到重大困难急需资金的(比如,遭遇重大疾病或天灾人祸)、不愿意务农和随同子女亲属在他乡生活的人。
  当前,有些地方实行的土地规模化经营,就其农产品的单位面积产量来看,未必就能超过家庭分散经营基础上的精耕细作方式。只不过是农机具等固定资产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降低了生产的费用与成本,减少了活劳动的使用与消耗,使其经营者的收入有着大幅度的提高。所以主张土地规模化经营,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问题,是从生产经营者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上看问题的。

  土地家庭分散经营能够持久的原因

    农村土地家庭分散经营方式持续下去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具有保障作用。农民的根本问题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生存权首先是要获取生活来源的条件和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分散经营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生存保障的基础条件,满足了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得他们能够安身立命。我国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也表明了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吸纳更多的农业人口,实现大量的农业人口的完全转移,大多数农民还要生活在农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生存。诚然,各级政府在广大农村对农民安排了低保和医疗统筹,对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实行了免费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居民项的支出。但由于数额较低,还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作用,土地依然是他们生活的主要依赖和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国民经济波动的时候,土地成为农村人口生活保障的底线,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就越显得短缺,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就越大。保障功能越突出,他们对土地的固守越坚决,越是难以转让土地。
  此外,土地的家庭分散经营更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据统计,仅2008年,建设占用土地19.16万公顷,按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至2030年将有421.52万公顷土地被占用,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另据国土资源部通报,2011年,全国发现违法用地行为7万件,对其中4.2万件违法用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涉及土地面积65.6万亩(其中耕地22.4万亩),同比分别上升2.5%和11.4%(耕地占用下降5.7%)。侵占土地资源案件如此之多,涉及面积如此之大,既有土地产权虚设问题,也有假借规模化经营之名,将土地集中后以租代征改作他用的问题。土地集中起来以后,即减少了对一家一户征用的繁杂过程,也避开了一家一户保护自己土地的难度。所以土地的集中,更有利于对土地的侵占。而一旦成为事实,纠正艰难,损失也无法弥补。这对于人多地少的国情来说,后果则是相当严重的。
  所以评价土地规模经营方式,不仅要从产量增加的多少、生产成本的高低以及经营者取得的效益上去看,而更应该从对广大农民生活所起的保障作用以及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上比较孰优孰劣。贯彻这种理念,可能更适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更能对广大农民群体起到稳定的作用,也更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对土地资源起到保护作用。当然,那些不依赖土地维持生存的、不愿意经营土地以及没有能力经营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土地,能够使土地得到节约和合理的利用,对此我们绝不可以否认。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突破土地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必要的条件。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出现了为数不少的机械耕种、收割运输专业服务队伍。他们对那些缺少农机具的农户进行有偿服务,将活劳动从耕种、收割及运输销售等消耗最多的环节上替代出来,这既使农机具等物化劳动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也减少了家家户户购置完备农机具的必要性。不仅如此,各种内容不同的农业技术服务队伍的发展,对克服土地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同样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此,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土地家庭分散经营紧密结合,既有利于农户收入的稳定和生活的保障,又有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农产品品质及产量的提高,这是农村土地家庭分散经营方式最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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