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手机案”的罪与罚
2012-07-10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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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保姆张芸因不满雇主拖欠工资,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藏起来,准备日后自己用。直到雇主报警后,她才知道那款手机值6万多元。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多人将这一案件与2003年发生“天价葡萄案”相提并论: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李连朋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摘食葡萄,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许多网民因此认为,应当比照“天价葡萄案”对保姆张芸从轻处罚。
  细致说来,“天价手机案”与“天价葡萄案”还是有许多不同:一是“天价葡萄”的价格难以确定,因为在市场上并没有相应的定价,且间接经济损失是否要计入也存在争议,因此葡萄价格认定从最初的40万到1万多再到几百元,而“天价手机”却是有明确的定价。二是“天价葡萄案”因为存在价格争议,甚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天价手机案”中,大家对张芸构成盗窃罪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认为量刑过重。
  但从本质上,两者是具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对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明显的认识错误时,而且凭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无法知道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是特别昂贵时,是否依据他所盗窃的对象实际价值来对他定罪量刑。比如说,几个民工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被盗窃的葡萄是价值所谓40万元,而以为就是普通几元、十元一斤的葡萄,保姆张芸根本不知道凭她的常识也不可能知道雇主的手机价值6万多元,以为是一两千元或者最多五六千元,那么,能否就以葡萄或者手机实际价值对他们进行重判呢?
  从刑法对犯罪打击上看,刑罚处罚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仅凭借结果来处罚罪犯,而应当结合他主观上的故意和认识程度。一个人偷了一个实际价值几万元的手机,但她认为只是几千元的手机而且无从知道手机会是几万元,她的主观恶意就是要占有几千元的东西,对其以几万元的数额标准进行处罚,就显得不公正。
  从目前现有的刑法条文来看,似乎难以找出对保姆张芸在10年以下甚至更轻处罚的依据。但是,庭审法官应当结合法律精神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效仿广州“许霆案”,依据刑法“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保姆张芸减轻处罚。
  当然,这里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说不能仅仅因为罪犯盗窃的对象实际数额来量刑,并不等于就按照罪犯自己所说认为被盗窃对象价值多少钱来量刑,而是要结合他本人的认识标准、常人认识标准和市场上被盗窃对象价值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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