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权益:徒法不足以自行
2012-07-06   作者:邓海建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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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现代金报》7月5日)
  每年盛夏,最纠结的公共话题莫过于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专家学者常为公众做科普,说“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高温作业导致中暑你得算工伤”、“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等。但即便半个多世纪过去,防暑降温的权利,仍是少数人享有的福利。最主流的声音,就是嫌立法滞后,说一部1960年7月1日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一管就管了这么多年。
  及至今年5月,安监总局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从近日公布的实施版本来看,确实有很多亮点:譬如《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
  正式稿还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在对违规用人单位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二是对“高温天气”的界定进一步细化:“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诸多细节显示,这部新规确实为劳动者高温权益构建了一张立体防护网。
  可是,这些良善细节如何落到实处?兑现高温权益,立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欠账都还不清,新债又如何有补偿的指望?一者,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并不仅仅由1960年那部“暂行办法”来保障,无论是省一级的地方立法,还是县市的解释规定,这些年都有不同层次的、与时俱进的要求,可这些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基本上还是纸上画饼。即使落实,也多固定在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真正普通一线的劳动者很难获得保障。
  二者,新办法能不能成为高温权益的“救世主”,不在于办法本身多美妙,而在于配套执行环节的跟进。譬如中暑,早已被相关部门列为法定职业病,工会也将其纳入工伤范畴,此次重申固然提升了效力层级,但如果申请程序还是复杂到需要14~15个程序,历时更达4~5年之久,那还有多少劳动者能耗得起这个成本?
  眼下,高温权益与“休假权”、“加班费”一般,在资方强势的劳动市场,都属于奢侈型权利,属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不爱主动受理的权益。在2012经济不确定因素加剧的背景下,这样的权利能否落实,与地方GDP状况、与企业的情绪,可能大有关系。就在今年6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10天育婴假、女性弹性退休等规定。有委员认为企业形势不好,10天育婴假不利于经济发展。那会不会因为经济疲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一边歇歇?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高温权益这块饼真正从纸上吃到劳动者嘴里,要克服的磨难或许远大于立法上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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