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配套措施 确保鼓励民资政策见实效
2012-07-06   作者:王颖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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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晚间,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至此,“新36条”实施细则基本出台完毕。然而,细则出台完毕不应成政府鼓励民资的终点,恰恰相反,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实质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能否将实施细则落实到位,考验的不仅仅是诚意,更是政府的执行力。
  今年4月13日,卫生部下发通知提出,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成为自2010年“新36条”出台后,部委层面推出的首个实施细则。此后,交通部、铁道部、国资委、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部委一共出台了24个实施细则,基本涵盖了早先预定的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7个主要领域。
  从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到2010年的“新36条”,再到日前出台的实施细则,在国家层面,各部门鼓励民间资本的态度已经明确无疑。然而,由于缺乏具体实施以及民企背后的“玻璃门”仍旧存在,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
  举例而言,2005年铁道部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这种情况下,第一条民营铁路——罗岑(罗定—岑溪)铁路在审批方面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从2006年建设迄今,由于企业融资困难,该条铁路仍在建设之中。另一条最初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巴新(巴彦乌拉—阜新新丘)铁路所遇问题与此类似。
  上述问题反映了当前民间资本的普遍困境。新旧两个“36条”出台以后,早先民资较难涉足的铁路、能源、电信、金融等领域,政策审批已经开始松动,以往国有资本高度垄断的行业开始出现民资身影。但民资进入后,如何保证在上述领域能够获得健康发展,在能够盈利的同时还能不断壮大,这更需要各级政府在金融、财税、土地、环保、进出口等政策上,持续给予民资公平甚至是倾斜的对待。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外贸受阻、消费乏力,短期看稳定经济增长仍需仰仗投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民间投资无疑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稳增长”的重要力量。民间投资健康增长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因此,将鼓励民资的政策落实到位,关系经济发展全局。
  已经出台的新旧36条及实施细则,是目前制度框架内鼓励民资最为系统的政策文本。因此,不应让这些政策文本出台之后便束之高阁,而是应在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的同时,全力保证现有政策执行。
  有鉴于此,可以考虑成立鼓励民资的人大专业委员会,系统审查有违新旧36条及其实施细则的陈旧法规,或加以修改,或加以废除。同时,可以成立以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委参与的联席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时解决新旧36条及其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同时,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推进结构性减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保证现有政策法规和行政程序不会成为民间资本发展的障碍,给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一样的发展环境。
  除此之外,民营企业在具体项目的申请、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新旧36条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和做法,应通过行政复议等手段,促进各级政府将已经出台的鼓励细则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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