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落实鼓励民企的“新36条”实施细则纷纷出台。日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央行等1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民企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等。 这显然是必要的。就平衡国际收支而言,我国超3万亿美元的巨额外汇储备,有必要通过加大海外实体经济投资而不是持续依赖购买外国国债,进行所谓的保值增值;就具体产业而言,无论是我国当下对能源资源过高的依存度、还是传统加工制造业过低的附加值,均说明我国既有必要通过海外投资增加我国能源资源的储备,亦有必要通过对海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投资,从而有效推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就民营企业而言,无论是先天较弱的“政治属性”,还是较强的财务约束力,与国有企业相比,民企均应成为我国参与海外投资更为合适的主体。 但是,与国企(尤其是央企)相比,民企海外投资除审批程序过于繁烦之外,自有资本的相对匮乏更是其最为关键的缺陷。 回顾我国民企海外投资逐渐加速的近10年,既有TCL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失败教训,亦有联想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民营钢铁企业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铁矿的成功经验。但是,不论其海外投资最终收益如何,上述民企海外投资之所以能够成行,与它们已经公开上市,其本身既拥有巨额的自有资本、又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密不可分。但是,即便如此,上述民企海外投资最终得以成行,仍需巨额的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上述已经公开上市的规模民企尚且如此,对于尚未公开上市、规模相对较小的民企而言,破解其海外投资的资金困境,显然是一个更为跨越的阻碍。 固然,《意见》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民企而言,如此,一来审批时间跨度较长(尤其是境外发行债券),二来真正具备条件的所谓“重点企业”数量更是屈指可数。 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民企而言,欲破解其海外投资的资金困境,必先简化其海外投资的资金审批程序。一方面,应在今年3月“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个人海外直接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额度,并向全国推广;另一方面,亟需将个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策试点,拓宽至民企法人层面。 而在此基础上,破解民企海外投资的资金困境,除传统的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以及受众较窄的公开上市(或发行债券)渠道之外,我国还应成立包括国有资本(甚至以其为主体)的海外投资基金,针对民企海外投资的产业不同,通过形式各异的产业基金对其予以大力支持——如此,不仅可以发挥国有资本强大的资本实力和政策协调能力,还可以大幅淡化国有资本直接海外投资所带来的政治敏感度。 此番由13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不仅对民营企业是一个重磅利好,而且对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寻找出口以及国企海外投资频频遇挫之当下而言,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们希望,由此可以推动民企代替国企成为海外投资的主角,从而弱化我国海外投资的政治敏感度,并充分发挥民资的财务硬约束的优势;我们还希望,通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切实破解民企海外投资的资金困境,从而使民企大规模参与海外投资成为真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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