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延迟退休,关键是保障收入
2012-07-05   作者:夏雪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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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发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透露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是否延迟退休的讨论再次白热化。
  对于延迟退休,倡导一方认为延迟是客观趋势。我国已经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8.87%,预计再过10多年,就会出现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即使不考虑养老金缺口,现在考虑推迟退休年龄也有必要。反对一方则认为,无论从职位还是工作性质看,延迟退休年龄都只有利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要吃亏很多,因此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年龄反对呼声最大,对不同单位性质职工养老金差距过大最为不满。
  延迟退休年龄,是近30年来各国一致推行的政策。从1970年至今,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增长,各国的退休年龄都在不断向后延迟,比如,法国从60岁延长到65岁,德国延长到67岁,英国希望逐步延迟到68岁,美国则力图延迟到70岁。但在操作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而且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透明与完备,国民的付出与收入基本成正比,因此虽有反对声音,但基本上还是能够顺利推行。比如,在美国,国民可以自由选择退休年龄。政府规定每延后一年领取,每年的养老金金额会增加7%至8%,一直到70岁。选择延迟退休继续工作,意味着更多的收入。
  可见,延迟退休的关键不在于年龄,而在于收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5%(替代率是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替代率45%意味着退休金是退休前工资的45%),而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能达到80%—90%。如果延迟退休不能保证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上升,不能矫正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替代率差距,那么企业职工自然会倾向于尽早、尽快退休,在体力允许的情况下寻找其他收入途径。
  因此,要想解决我国因老龄化严重而导致的劳动力及保障金不足等问题,关键在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可预期性与透明度。要通过良性的制度运行,按照个人缴费不同,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收入随经济发展、劳动年限延长增加,利用经济的调节杠杆鼓励职工延迟退休。我们可以向发达国家及地区借鉴经验,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体自主选择权。“一刀切”违背了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初衷,只能累积企业职工更多的不满,实在得不偿失。毕竟,好的政策是让政策初衷与个人自主选择相吻合,而不是国家强制性地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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