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并于上世纪70年代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中国监管部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过十余年来的运行,这一制度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现在有必要进行检讨和重新设计。
现行独董制度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独立董事称职程度远远不够。A股市场上一人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成了一种现象。据统计,一人身兼5家公司董独的就有57人。虽然这些独董可能术有专攻,但除非是专职做独立董事的,身兼多职无法肩负监督和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重任。一人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很难对各公司的经营决策做到细致调查和审核,并发布独立的专业意见。目前,公司在年报披露的同时均会披露一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有人发现许多述职报告千人一面,似乎是“集体撰写”,看不出他们分别干了些什么事、各自起了些什么作用。这种现象让人有理由怀疑独董大多数已经成为“花瓶”。
其次,独立董事职位渐渐有沦为名利场的迹象。在独董实务中,存在着上市公司掌权人变化独董就跟着变化的现象,这种“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说明,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些上市公司酬谢关系人的筹码。尽管有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年薪不高,但是也有很多公司的薪酬比较可观,成为独立董事可以得到名与利。一旦有利无责,道德风险就是显然的。独立董事职位说到底首先是责任,然后才是激励和利益。独立董事制度沦为名利场,是这个制度异化了的标志,令人悲哀。
因为大股东一般控制着董事会和管理层,众多的中小股东基本参与能力有限,所以才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避免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专门保护中小股东,应当是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本意,也是其存在价值的根本。但是,根据2001年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产生基本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独立董事是谁提的名就说谁的话,拿谁的钱就办谁的事,如此一来,代表小股东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完全不能实现。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这是第一重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中小股东无力无法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就委托独立董事行使该权力,这是第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独立董事制度要运作良好,必须解决好第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
既然独立董事职位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那么独立董事的提名、候选、表决、任命等都必须排除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影响,应排除公司管理层的影响。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由中小股东提名,或者是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人毛遂自荐,然后由中小股东们集体投票任命。以这个标准来衡量,2001年公布的《指导意见》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一条,恰恰与独立董事制度精神相反。正确的规定应当是“禁止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是“禁止控股股东、前十大股东提名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在网络数字技术全面普及,完全可以让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专门开辟一个独立董事频道,让中小股东提名独董候选人,或者由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的人自我推荐,资料公开供所有中小股东查询,然后由中小股东投票产生最终人选。
如果独立董事产生真的来自于中小股东,真的能起到起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那么独立董事享有名与利也就无可厚非,完全可以让独立董事拿着有尊严的、可观的高薪。只是这样做需要三个条件,除了前述的提名和产生要出自于中小股东外,还必须满足另两个条件:一是尽职勤勉,能够定期和不定期撰写真实细致的报告,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有价值的指导,有详细的履职和考勤工作记录;二是一个人基本只服务于一家上市公司。
要解决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十余年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本之道是要还原独立董事的本质,让其只负有保护中小股东的义务,要从制度安排上排除大股东及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独董产生过程的影响和干预,同时应该推动独董专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