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苹果和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案”终于落下大幕。苹果公司以6000万美元的代价,拿回了“iPad”商标在中国内地的归属权。新闻一出立即引发了舆论热议,甚至旗帜鲜明地划分成“苹果粉”和“苹果黑”两个阵营。前者如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认为苹果无疑是因为不熟悉中国法律,被唯冠敲诈了一笔;后者则认为,毕竟唯冠第一个做出了名为“IPAD”的计算机产品,就算是产品不成功,但日后商标价格的猛涨也属于自主研发的“多样化”收益。 抛开观点之争,“iPad”商标权属如此值钱的原因,是因为消费者第一眼看到平板电脑的下意识反应就是“iPad”。这里的逻辑是什么?与靠绯闻吸引眼球的明星不同,企业如果不能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那么它的商标也不再值钱。有人说,企业的商标跟发明、设计专利一样,同样属于知识产权,企业有需要就可以随时变现,甚至说唯冠的“IPAD”商标就跟柯达的专利一样,就算破产了也能卖十几亿美金。实际上这混淆了发明、产品和商标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CCD是数码相机的核心原件,没有柯达的发明,数码相机的普及还要等很多年,柯达就算自己不做数码相机了,也理应从产业中分得一杯羹。但是商标呢?“柯达”也是柯达公司的商标,但没有听过柯达公司靠卖这个求生吧。 所以我们看到,在德国,谷歌因为商标权属纠纷,其电子邮箱产品不能使用全球通用的“Gmail”名称,不得不改用“Google
Mail”,但这并没有损害谷歌电子邮箱的用户口碑和市场占有率,也没有谁知道那家使用“Gmail”商标的德国公司。同样,深圳唯冠也不能因为守住了“IPAD”的商标,就能开发出媲美苹果的平板电脑。但是,在一个地方做生意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同时也因为同一全球市场品牌形象的需要,苹果最终以6000万美元的代价结束了这场纠纷。 说到这里,不能不谈谈国内外商标制度的差异。在欧美,商标权属是根据商业实践中的首次使用而定。第一个叫IPHONE的移动电话是思科发明的,所以,苹果用尽匿名购买、直接谈判,甚至抢先上市等各种手段,最终与思科达成和解并深入合作。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保护企业的创新热情,让知识成果尽快市场化。 而在国内,商标权属遵循的是“谁先注册谁先拥有”的原则。也许立法者的本意认为,给产品起一个好名字,企业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但是,《商标法》在实践中,却催生了一个寄生于“商标抢注和转让”的食利者利益链。注册一个新商标最多只需要2000元,但是转手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这种一夜暴富的方式,自然会让很多人趋之若鹜。 我们无意给唯冠一个“食利者”的大帽子,在国内的商业竞争法则下,它有权利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们更希望借此事件给创业者提个醒,因为现行法律的修订并非一朝一夕,要避免自己的正当权益被食利者利用。 今年2月,微博上流传着一个Facebook段子。尽管还没有在中国运营,但Facebook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在中国注册了“费思薄”、“费司布克”、“脸书”等68个商标,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搜索、电子游戏等十几个类别,甚至还包括男女服装。这种防御性和前瞻性相辅相成的布局,值得每个企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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