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此消息一出,引发各方争鸣,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有。笔者认为,禁止地方政府举债,既有利又有弊。
利的部分自然是可以有效防范地方债务平台风险。地方政府热衷于举债原因有三:一是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断加重,保障房的建设缺口较大;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清,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做着许多本应由市场和企业去做的事,职能越位必然导致政府债务负担不断加剧;三是行政管理缺乏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获取政绩,不惜大量融资举债搞一些“面子工程”。地方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不能忽视,从席卷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看,一个重要的风险源便是政府无约束地过度负债。一些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的办法主要靠继续举债,以击鼓传花的方式把债务转给下届政府,令风险不断积累,最终有可能导致资不抵债。因此,限制地方政府的借贷权非常有必要。
弊的部分就是有可能诱发“土地财政”后遗症。倘若一刀切,简单地全面禁止,尤其是禁止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举债,恐怕会收到南辕北辙的效果。造成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尤其是保障房建设全面铺开后,资金需求惯性已经很难刹住车。保障房资金主要来自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即通常所称的“土地财政”;另一部分只得靠发债。因此,全面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迫使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更加依赖。
由此可见,防止地方举债风险,更要防“后遗症”。要破解地方财政“举债过日”的困境,除了发展地方经济,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剪刀差之外,改革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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