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岂能“拴养”残障儿童
2012-07-02   作者:兰雪峰(职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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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有记者据志愿者反映去浙江苍南县社会福利院调查,发现有两名智障男孩被护工套上铁链“拴养”着。护工解释,这两个孩子很不听话,常把衣服弄脏,只好将他们拴起来。苍南县社会福利院相关负责人称自己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7月1日新华网)
  人,怎能如同动物一样被铁链拴养?仅仅是因为智障男孩不听话?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福利院中,令人难以想象。
  智障儿童虽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同时也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意识和管理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们依然和其他所有人一样,都是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不是动物。仅仅为了工作方便就将他们拴起来的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免责。其行为严重危害残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对于残障儿童保护,我国是最早一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公约中关于残障儿童的保护方面,第一条内容就是: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不能虐待儿童。
  福利院负责接收和养活残障儿童,在建设和配备上都有相关的技术指标。而福利院的建设,也应该以合理照顾到残障儿童为考量。
  但从苍南县社会福利院的工作模式来看,因为投入过少,更因为相关部门当“甩手掌柜”,只是按人头固定费用的标准将照顾残障儿童的工作承包给了个人。而且承包人不懂残障儿童护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仅仅聘请了一些农村妇女参与照顾。因此出现孩子被“拴养”的现象。
  在事件发生后,相关负责人称“我们以前没有发现”更是推卸责任,儿童在福利院生活,护工在福利院护理孩子,连市民、记者都发现的“拴养”,院领导看不见?福利院对此事件应负有主要责任,不能轻飘飘以“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来一笔带过。
  如今,苍南县民政局提出整改措施,增加投入。的确,福利院是公共事业单位,保障每一个残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该好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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