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充子女赡养福利,才能保障“精神慰藉”
2012-07-02   作者:顾骏(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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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此前引发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8499万人,占总人口13.7%。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达2.21亿。加上独生子女家长逐渐成为老年人口的主体,空巢现象日益突出,老年人对精神生活充实的需求日益强烈。草案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案,不能说没有道理。
  令公众纠结的是,“常回家看看”明显属于道德要求,纵使纳入法律范围,能否实现立法者初衷?即使慑于法律威严,不孝子女不得不每隔一定时间回家探望老人,法律又如何保证子女的到来一定能让老人得到精神慰藉?能一管到底,规定子女每一回的态度和行为吗?如果不能,会不会出现每次子女回家只是白白增加老人气恼,最后主动申请为子女“豁免”的事情?
  把这一无法通过法律来落实的道德要求,硬性列入法律之内,据参与草案起草者说,是“为了产生引领作用”,好像对最后实效本来就不抱多大希望似的。固然,法律有引领作用,但在事关老人晚年福祉的子女探视问题上,立法者仅表示一下“引领”,岂不是在给殷殷期盼的老人吃“空心汤圆”?
  中国今日道德状况不尽如人意,代际关系上存在不少令人愤恨的现象,譬如,对孩子溺爱不止,对老人却视如无物。因此,弘扬孝道既有继承优良传统的文化意义,又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人道价值,值得全社会共同努力。但必须明白,今日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之所以趋于低下,远不能与传统社会中家长地位相比,根本上在于,过去父母执掌财产大权,子女一般须等家长百年后才得以支配财产,这一父权制的财产关系是代际伦理关系的基础。相反,今日子女仍主要靠父母抚养成人,但一旦就业,在经济上迅速超越父母,父母威严自然难与过去相比。
  如果我们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要满足老人的精神慰藉,合理有效的方法不是简单将道德义务纳入立法中。这样最后不是形同虚设,就是徒增老人烦恼;而应考虑如何通过公共政策,吸引“飞鸟归巢”。
  比如,在对老年人福利的财政投入方面,除规定给老人更多福利外,还可规定,在公民建造和购买住宅时,三代同堂的可享受更多方便和优惠,如贷款补贴、个税减免,等等。假若子女善待父母,既可以得到社会明确认可,又享受物质鼓励,精神充实了,心情舒畅了,与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父母,彼此笑口常开,还需要用法律来强制子女履行让年老父母欢喜的道德义务吗?
  用法律的办法来促进道德,看似简单易行,其实不具有可操作性,效果更可怀疑。老人问题既已列为公共目标,那么,制定公共政策时配置相应的财政支出,效果才能更好,当然前提是舍得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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