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应多听意见
2012-07-02   作者:吴睿鸫(河北省威县国家税务局)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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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委委员、综合计划处处长包林梅介绍,2010年住建部开始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工作。当年北京市争取到210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保障房建设,约占全国试点范围的一半。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于2009年颁布实施《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已开始启动。今年4月份,住建部又邀集数位房地产开发商,就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展开讨论,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已启动。其中,有建议称进一步放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也就是说目前由政府机构管理的公积金将有可能更多地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之中。
  尽管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在北京包括全国其他地方取得了骄人成绩,但我还是想泼盆冷水。因为,动用住房公积金,不仅要征求缴纳人的意见,取得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还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而现在,住房公积金俨然演变成了政府部门私设“小金库”,想咋用就咋用,不受任何约束。
  结合现实国情分析,动用闲置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显得有些不合法理,底气不足。一方面,绝大多数公众齐声反对。最近,由搜狐网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网络调查中,85%的网友反对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理由是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存,应征求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意见。虽然这个调查结果未必完全代表民意,但如此高的反对率,不能不引起主管部门的深思和关注。
  与此同时,现行法律条规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倘若从这个视角分析,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显然与现行法律条文发生了抵触。
  保障性住房原本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于政府财政公共资金,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尤其现在,每年全国各地政府就有一万多亿的土地出让金进账,住房建设部也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7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所以,动用土地出让金既完全有财力保障完成,又要远比动用老百姓的公积金合理、合法。
  此外,公积金监管和收益问题会变得越来越棘手。比如,各大媒体都报道的广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一年的管理费用超过2000万元,人均管理费超过27万元”的新闻。如果现在公积金被用来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势必会涉及与收益休戚相关的管理费问题,这不仅会增加监管难度,也难以管好这部分公积金贷款的收益分配与去向。
  总而言之,动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尽管可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率,但从法律依据和监管难度上看是非常不妥的。因此,在动用这块属于普通老百姓的大块“奶酪”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深思熟虑,避免恣意损害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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