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批转我国社会保障“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将实现医保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并且能够累计合并计算。“医保能否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真正能够实现医保异地转移接续的地方并不多。在北京工作4年的小伙儿准备回老家西安工作,北京人力社保局说可以转移,但他去老家那边一问,却说转不了。 转出地很乐意,但转入地一口回绝,这是医保异地转移遇到的普遍问题。而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等流动性很强的群体,显然不公平,会影响到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这种情况的出现,和当前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2010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但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能不能转移。 因为医保基金管理“现收现付”,转出地自然不同意职工带走统筹基金;但因为职工退休以后不用再缴纳医保,接收地却希望得到此前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余额金额太少,并不足以平衡退休后医保支出),以便增强当地的支付能力。统筹部分能否转移没有明确说法,也就成了异地转移的巨大障碍。 要解决“转出容易转入难”的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出台具体的统筹基金的转移方案,即将统筹账户里的钱,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转出地和转入地。但这看似清晰的思路,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医保基金本身是“现收现付”的不说,不同年龄段的人,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都不一样,再加上不同地区医疗水平不一致,医保统筹层次过低,职工的报销范围和比例也不一样,要一刀切地推出全国统一的比例,未必就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还有一种办法是,不转移统筹基金,只累计记录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这样至少能保证职工退休以后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但问题依然在于,转入地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未必肯“照单全收”。 总而言之,医保转移互认的现实障碍,说到底是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各方的利益诉求达不成妥协和共识,光靠中央立法和行政命令,很难让医保关系真正随人流动。但既然医保转移接续的主要障碍是“钱”,那能否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来予以解决? 在目前医疗保险碎片化仍然严重的现状下,能否成立全国性的医保统筹调剂基金,地方进入统筹的医保基金中按比例上缴入统筹调剂基金。这样就可以不转移统筹基金部分,而从调剂基金中拿出相应的数量对转入地给予补偿。调剂基金如不足,可以让财政兜底。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很多地方财政收入也很可观,可以考虑拿出一部分投入调剂基金。只要转入地、转出地不再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医保转入难的问题自可迎刃而解。 当然,从长远来看,医保还是应在医保统筹调剂基金制度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届时医保转移难问题将能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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