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某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此案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日前山东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某126笔“纸黄金”交易。 本案的核心是宋某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违反交易规则,以低于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法律定性方面需要解决两点:银行是交易中介还是交易当事人?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工商银行的纸黄金交易实行的是做市商模式,银行本身直接参与了市场交易,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易的中介,因此是合同当事人,纠纷也发生在银行与宋某之间。 按照工商银行的交易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做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在法律上,这属于计算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银行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而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宋某所获收益也属不当得利。 其实,本案法律争议并不大,银行完全可以借助合法程序追回损失,但是银行在情急之下借助自身优势直接“单方维权”,法律上存在不少可质疑之处。 首先,银行在自身利益受损情况下,能否单方以法律上的“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实际上,网购中也存在类似现象,即网站报错价或者系统故障,然后单方取消订单,因此引发了多起集体维权事件。本案关键在于,即使成立重大误解,银行也不能直接单方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银行直接撤销交易,采取“单方维权”措施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银行能否直接从宋某账户中划走资金?银行担心若不及时划走资金,即使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宋某承担法律责任,也可能会因资金转移而无法全额追回损失。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完全可以借助法律程序,提前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宋某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而本案中银行借助自身便利,直接划走宋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这本身涉嫌侵犯用户的财产所有权。更关键的是,银行此举让广大用户对账户的安全产生怀疑。实际上,即使司法机构也不能随意冻结甚至划走用户账户资金,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通过法律程序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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