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修法遏制滥用劳务派遣
2012-06-27   作者:鲁宁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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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6月25日)起到本周六(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将审议若干法律法规修正案草案,其中实施才4年余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组织审议。审议的核心要旨是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工、规范劳务派遣工的使用。
  全国总工会是此项修正案的主要推进者。去年“两会”前,全国总工会就将完整的“国内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调研报告”上呈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相关内容。全国人大财经委亦是此项修正案的积极支持者。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人曾公开呼吁“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严格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该法条的立法初衷是使企业只能有限度地少量使用而不能大范围滥用劳动派遣工。4年半前颁行《劳动合同法》,本系加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进步。但在上有法律、下有对策的现实国情下,大范围滥用劳务派遣工成为众多国企、事业单位甚至机关部门恶意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自身责任的旁门左道。而各地劳动执法的软弱与形式主义盛行,又间接助长乃至放纵劳务派遣工的滥用。
  全国劳务派遣工的数量,至今不得而知。被官方媒体引用的数据有2000余万(2008年)和2700万(2009年)两个版本。网上更有总量破6000万一说,该数据固然未必可信,但劳动派遣工数量之惊人、问题之严重恐怕亦是不争的事实。
  干一样的活,甚至干活更多更累,承担责任更大,对企业贡献更多,却拿不一样的工资和短斤缺两的奖金及福利,这是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的本质差别,亦是各类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已到肆无忌惮的关键所在。
  扼要列举,滥用劳务派遣工有“四大恶”:
  一是同工不同酬,导致广大“被派遣”的一线员工产生强烈的利益与尊严的双重被剥夺感。
  二是同工不同补偿。拿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相比,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终止,前者依法所获的经济补偿比后者相差一大截。
  三是社保、医保等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别很大。尤其是社保个人账户中企业所缴部分差别更大。由于员工个人社保账户积余是日后养老金支付的大头,当员工“被派遣”,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剥夺”还将延续到退休之后。
  四是加剧国家与各省养老金统筹账户的“人为亏空”。假如数千万“被派遣”的一线员工,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正式合同工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养老等“四险一金”,那么,每年仅实缴的养老金数量一项,对国家、社会都是一笔巨额的“新增量”和“必需量”。
  针对以上“四大恶”,草案中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了明确界定:临时性指该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辅助性指该岗位不是直接生产岗位;替代性指员工正常休假脱产培训所造成的临时性岗位空缺,可由劳务派遣工短暂顶替。草案还规定,劳动派遣若不遵循同工同酬规定,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对后者可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希望修正案草案能对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采取更强硬的罚则,不能使修改后的法律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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