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菜市场内,品相相同的西红柿不会出现两个价钱,如果哪个小贩心存侥幸,卖价较同行高,火眼金睛的大爷大妈们马上就能发现。小贩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价格降至与同行持平,且得奋力叫卖;二是高价死扛,西红柿烂在筐里。
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理应与西红柿遵循着同样的市场规律,同等素质的劳动者从事同样的工种且付出同样的劳动,其获得的劳动报酬理应相同,是谓同工同酬。但在中国当下的现实生活当中,同工同酬是有关各方戮力同心希望实现的理想状态,因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
劳动力市场中,我们可以听到各种各样的名词: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而且,不同的用工体制几乎遍及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的所有部门。印象当中,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全部是不需要劳动合同的最为正式的正式工,实际上仍有许多岗位需要临时工,比如协助警察维持治安的辅警,帮助交警管理交通的交通协管员。政府部门的临时工们不仅承担着繁重的事务性工作,而且当出现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低级错误时,他们恰好会是主要责任人。
临时工的愿望当然是成为正式工,活儿能轻一些,工资会高一些,就是端午节发的粽子,也有希望把之前的红枣馅换成蛋黄馅。但有一类临时工长期看不到转正的希望,他们叫劳务派遣工,对于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他们是正式工,对于工作单位来说,他们永远是临时工。
当前,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是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用工关系发生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务派遣是一种正常的用工形式,但法律法规对其内容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劳务派遣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同工同酬。实际执行当中,这些规定和原则却可轻易突破,以致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了解到,本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的核心话题便是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
立法者及时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其良苦用心值得称道,相信经过修改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会更加有利于保护众多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劳务派遣在最近三年发展较快,这段时间恰好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重合,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二者是否有些联系。
三年之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曾经引来不少质疑。《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对企业提出了一些严格要求,但质疑者却认为这些规定可能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的效果,反而会鼓励用人单位钻空子,最终损害劳动者权益。
当然,保护劳工权益从来都不是完全靠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严刑峻法是政府应有之责,只是在角度和力道方面还有待优化。企业少拿一些,员工可能会多拿一些,如果政府少拿一些,企业和员工可能都可以多拿一些。目前广泛存在的不合理用工现象,其背后或许体现着政府与居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地位问题,治本之策还需当权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