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都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在本月底将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范劳务派遣可能将成为亮点。 伴随着巨大争议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非但没有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反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比如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劳务派遣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期,正是意识到这一用工方式可能被滥用,立法者未雨绸缪,在法律仅有的98条中拿出11条来规范之。可事与愿违的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非但没有如愿以偿,反倒使劳务派遣用工在法律实施后如雨后春笋一般泛滥起来。 绝大多数人都把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归咎于当初立法者的暧昧态度: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却没有为临时性设限,更没有解释什么是辅助性和替代性。以至于很多企业大范围、长时间、无限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即便从常理上讲明显违背了劳务派遣用工“三性”要求,也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让人徒唤无奈。这也是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应该说,“三性”的界定不清,的确是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如果仅仅把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归咎于此,就未免过于天真。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三性”,但不要忘记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这一条得到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至多在“长期使用”上被滥用,却无从在“降低用工成本”上被滥用。 事实上,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降低用工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务派遣上固然有不足之处,但是这样的不足并不是致命的,并不足以导致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到目前这种程度。既然法律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并无太过致命的障碍,问题的关键就不是应不应该修改法律规定,而是如何让法律的规定体面地落实。 当下,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严重的当属垄断央企。据全国总工会完成并提交全国人大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告显示,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垄断央企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真正的目的是在于维持内部人对垄断利润收益的“垄断权”,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支出,可以以单列的劳务费来支付,不用动“工资总额”的奶酪。明白了这一点,就会发现,即便法律对“三性”做出明确界定,垄断央企也有应对的办法,比如走马灯式更换劳务派遣工、单为劳务派遣工设置全新工作岗位规避同工同酬规定等等。这种情况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种种“创新手段”,必须通过执法来解决。至于说其他一些非央企的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背后也总是闪现着一些地方政府为经济发展而默许甚至纵容的影子,这同样也是执法的问题而非立法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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