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总部在福州的企业起诉福州市国税局,近期都已经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开庭,但尚未宣判。”(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0日) 据悉,这四家企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共6宗,涉及被追缴或不予退税金额约4110万元,全部产品价税合计约达3.12亿元。 税收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此案对税务争议与纳税人权益保护具有指引性意义。”报道援引法律界人士对该诉讼案例的定位和评价。那么这起诉讼案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有何指导意义呢?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权,具有公权力性质,而纳税人则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员的决定和要求都要基本做到服从决定。特别是税务机关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对纳税人的处理处罚方面裁量的空间很大,比如处于0.5倍~5倍之间的罚款幅度,可以由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员酌情裁定。 今年以来全国税收增幅明显低于往年,其中4月份创历史新低,增幅仅为2.6%,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力度,以试图从经济形势较好时法定应征实际未征的“弹性征管空间”里提取更多资源。同时,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在没有取得确凿证据下,可能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税务行政管理行为,比如对纳税人采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予出口退税等管理措施来强化征管、“挖潜增收”。 上述诉讼案,从报道透露的案情来看,其焦点就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不予出口退税,导致企业被追缴或不予退税金额约4110万元。 这起诉讼案有何意义?可以说随着当今中国步入“税感时代”,纳税人对税收越来越敏感,通过对税收热点问题中的不合理因素追踪质疑和争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税感时代”的表现之一,就是公民对税收不合理因素的不理解和评论较多,但在实际问题中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益的较少,也就是说税收问题容易形成热点话题被媒体和网名讨论,广泛意义上的争论较多,但是在真正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当纳税人直面税务机关时,即使处理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数纳税人却没有足够勇气对税务机关不合理不公平的执法行为说“不”。 笔者觉得,福州四企业联合起来起诉该市国税局,讨要4000万税款的做法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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