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保安”应加强监管
2012-06-25   作者:庾向荣(法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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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曾负责中科院学术会堂、鸟巢餐厅等单位保安工作的保安公司被认定为是“黑保安”,其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丰台法院受审。(《新京报》6月24日)
  所谓的“黑保安”,是指周某所在的华北中安公司并没有取得从事保安服务的行政许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确实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无不当。
  在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一直规定只有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才能办保安公司,禁止私人开办。周某在这之前注册了保安公司,虽然公司名称也跟安保有点牵连,但只是在打“擦边球”。
  应该说,条例正式实施,给类似的公司取得合法身份提供了良机,但显然,周某并没有抓住这一机会,没有依法提出从事保安服务的申请,因此其公司没有资质,作为负责人的周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按理说,公司没有取得资质,是无法揽到业务的。但这家公司却顺利地揽到了中科院学术会堂、鸟巢餐厅等单位的保安工作。按照常规,正规部门在聘请保安公司前都应当审查其经营资质。尽管有周某故意隐瞒的因素存在,但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疏于审查,才导致了“黑保安”公司的入驻。
  可以说,聘用部门的失职给了“黑保安”生存的土壤。如果对资质的审查稍稍严格些,“黑保安”公司如何生存得下去?更不会登堂入室。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黑保安”是正大光明营业的,此次如果不是发生内部的打斗行为,其身份还不一定能“露馅”。
  保安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承担着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因此需要特殊的审批和监管。希望此案例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让“黑保安”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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