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拆文物”需要司法介入
2012-06-25   作者:姚远(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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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治中公馆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违规重建而颇受公众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发商新建的两幢小楼,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当年媒体曝光后,南京市文物局对此事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如今拆除者却打出6400万的天价叫卖,不禁让人慨叹:在中国的文保法律体系中,违法成本果真可以如此低廉?靠区区几十万罚款,能否震慑一再发生的对文物的野蛮拆除?
  “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即“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媒体此前报道,张治中公馆的拆毁,是在所有人明知其为市级文保护单位的前提下,并不顾文物局的现场执法,执意将其拆毁重建。如此恶劣的破坏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损毁文物古迹罪”。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提交提案,直指“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可见,张治中公馆拆除案并非只是南京的个案。要震慑各地屡屡发生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不能只靠文物行政部门一家的努力,需要司法机关的共同介入,积极查处。
  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关键还是要从制度设计的完善入手。从行政体系内部来看,有必要大幅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例如2009年8月12日南京成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仅为其下设的二级局,其“话语权”的大小和“六朝古都”的身份是否相称?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文物部门的制衡和纠错,要杜绝“保护性拆除”、“大拆大建”恐非易事。
  从公众参与的角度看,应当让文物行政的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鼓励志愿者和第三部门的参与。例如及时公布文物普查名录,对涉及文物修缮和拆除的行政许可举行公示,这些行政上的公开透明,都是建立文保的预警机制的必要举措。诚如报道所说,“南京市有512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吐苦水说,文物保护面广、量大,管理人员不足,文保经费也不充足,都给保护带来难度”。要破解这些难题,关键是要形成政府和民间的保护合力。而透明的政府信息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正是塑造这一合力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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