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新规新在何处
2012-06-19   作者:刘溟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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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发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加强对银行的监管成为了国际共识,实施新监管标准就是加强监管的具体体现。总体来看,新的资本监管体系既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实施新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推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引入了巴塞尔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涵盖了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多层次监管要求,促进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欧美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严重弱化,相当一部分资本工具不能在危机时期用于吸收损失,从而扩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III大幅度提高监管资本工具的质量要求,包括各类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资本扣除项目等。从国内实践来看,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巴塞尔III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办法》按照巴塞尔III的最新要求,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资本调整项目,特别是强化了对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为缓解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在并行期内将更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情况,在国际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办法》也适当提高了部分监管要求。例如,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绝大部分是核心资本,《办法》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新发布的《办法》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办法》在坚持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注重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二是鉴于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实际情况,《资本办法》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三是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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