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到西部一个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县采访,发现土地流出一方的农民,与土地流入一方的承包大户之间,收入差距之大令人不忍。 几年前该县在政府主导下,让农民成立合作社并把土地集中到中介组织——“土地银行”对外出租。原本沟垄零散、粗放耕作甚至闲置抛荒的土地向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大户集中,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大户们盖起大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俏销大江南北,大棚每亩年均利润可达4万元至20万元。然而,转出方的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却受益过少——每亩每年租金只有几百元。 按政策,当地农民也可从“土地银行”租地。但某大学专项调查显示,该县“土地流转”的流入主体是龙头企业和承包大户等,他们或自己生产,或将大棚二次转包给当地的“能人”坐收租金。普通农户财力有限,笔者接触的几个“能人”都是村干部、农业合作社社长等。虽然也有村民在大棚打工获得了工资性收入,但农民流转土地的收入,当初既未以市场手段作价,之后也未按供需关系适时调整,很明显吃了亏,“能人”和普通农户间收入差距不断加大。 发展经济旨在改善民生。同样,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目的不是各式大棚鳞次栉比,不是连片机耕气势夺人,而是让最大多数农民过上好日子。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各式“土地集中”、“土地流转”进行审视: 要防止“土地流转”成为少数人的“盛宴”——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强行推行土地流转的现象。有些地方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侵害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承包权益;部分基层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中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户集中流转。鉴于此,相关管理部门亟须完善监管细节,比如提高土地流转入市的透明度,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交易程序及服务,规定相关利益方的回避制度,禁止那些有可能成为土地流入一方的基层干部代表村民议价。 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土地权益收入——目前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的租金差别很大,“地租”标准怎么定?谁来定?政府的责任在于制度建设,而非以行政手段决定租价,比如进一步细化土地流转合同内容,增加流转地块肥力、位置等条款,为级差地租提供依据,等等。此外,还应积极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让农民享受土地参股的年终分红。同时还应帮扶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让农民自己收获土地增值的甜头。 要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土地流转。政府应以规定租金“下限”和收取保证金、建立流转基金等方式,防止龙头企业操控市场肆意压低租金,或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此外还要完善罚则,对定期不缴纳或少交租金的用地单位,依法讨租或收取抵押等。 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比单纯追求农业产出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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