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一五”重点项目西平铁路因破坏3000多年的甘肃泾州古城停工。西平铁路公司回应称,铁路建设通过泾州古城是经文物部门批准的,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反文物保护审批程序。(6月13日新华网) “西平铁路穿越古城”是否执行国家文保规定,是否违反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关系破坏文物的法律性质,是弄清事件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 首先,铁路建设方以甘肃省文物局2006年“原则同意”的函件作为合法性的依据,理由完全不成立。泾州古城是甘肃省政府2003年公布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法定审批程序,只有国家文物局才有权对“省级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做出行政许可。 国家文物局在2009年12月11日和2012年2月3日两次发函,明确反对穿越泾州古城的建设方案。可见,古城的破坏,绝非是所谓“工程主体已完成98%以上”的今天才发生的偶然事件,而是2009年以来建设方长期不顾国家文物部门的反对,强行施工的恶劣结果。事件的性质,已不是国家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而是铁路建设方涉嫌“法人犯法”,蓄意“生米煮成熟饭”的法律问题。 更令人费解的,西平铁路方面的回应,似乎没有任何的痛心和歉意,恰恰相反,他们更拿所谓“国家重点工程”、“主体工程已近完工”、“征拆资金上亿”的理由,甚至用“已拆迁群众如何安置”的稳定借口来倒逼文物部门。 铁路建设和文物保护并非总是不可调和的遭遇战。在2006年合武高铁建设中,文物部门发现了汉代六安王陵,经过磋商,最终实行原址保护,高铁因此向南改道107米。2009年杭甬高铁建设涉及杭州市级文物北海塘,建设方表示理应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责任,决定增加投资,绕过文物。这些案例表明,建设者如果本着一颗对文物、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即使是一时增加了些投资,但其结果则同样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此外,就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文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依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过程中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铁路建设再三破坏文物的现象提醒我们:进一步建立铁路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铁路规划建设的前置环节,应当尽快列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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