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公开还是缺少法律规制
2012-06-13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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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发布,报告称,国内81个市政府,财政透明平均水平仅43%。81个城市财政透明度及格仅7个,及格率为8.6%。在财政公开信息中,政府更愿公开预算而非决算,对预算外花销,81个市政府无一公开。
  政府部门的财政账本,为何透明度普遍低下,能见度低,透不进明媚的阳光。笔者觉得,就目前而言,起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制约和限制了政府财政收支账本的公开与透明。
  现行制度政策安排,让政府财政账本见不着“阳光”变得司空见惯。根据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宪法有关精神,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属于法定的公开信息,并不属于保密的范畴。但是,由于现行政策,规定过于“弹性”和“模糊”,有些政府部门总以“保密”为由,来搪塞公众,从而造成了公共财政公开透明政策的失灵。
  问责机制的不到位,使政府“隐瞒”行政收支成为一种必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收支状况的公开,不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基本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制约不到位的行政权力必然导致大量行政收支处于半公开,甚至隐蔽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一些行政收支,确实上不了台面。类似公款出国、公车消费等,登不上大雅之堂。除政府预算内支出外,地方政府还存在大量没有被官方统计和认可的制度外支出,更使得行政支出严重缺乏透明度,难以进行监督。
  以上三方面原因的客观存在,注定了政府财政的透明与公开,不可能让人满意。彻底改变政府财政账本透明度低下的状况,要修改现行制度,特别针对行政收支公开,要尽早去掉“模糊”条款规定,变为详细周密的规定。与此同时,架构严厉的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应公开而未公开的财政收支项目,要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问责。此外,要赋予公众监督财政账本的权利。譬如,发现明显问题时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公众全程参与政府的预算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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