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应配套弹性制度
2012-06-11   作者:林萧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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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集中答复网友时明确表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已是一种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在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的今天,医疗水平的提升、保健知识的丰富使人们的身体健康得到了更多保障,按照现行的法定年龄退休,无疑意味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如果考虑实际需求,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以延缓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时限,从而缓解国家养老压力,也能够让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可以说,延长退休年龄是重要举措,值得期待与推行。
  现实的情形是,延长退休年龄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联动。首先,在就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当前,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会让“就业难”状况进一步加剧。此外,对于某些工种的从业者来说,工作体力消耗大,在职时收入水平偏低且不稳定,退休后则可以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延长退休年龄必将让他们的利益受损。因此,在权衡各方利弊的前提下,实施“弹性退休”显然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具体到方案的制定与出台,必须配套相应的“弹性制度”,才能使“弹性退休”更好地得到落实。
  “弹性制度”首先表现在时间上,不宜统一实施,而是要采取早晚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由于缺乏延长退休方面的相关经验,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做法,圈定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区域,给予政策、财政等层面的多种支持,进行经验摸索,并在试点过程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进而在各地全面推行,以确保实施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其次表现在就业渠道上,需要拓宽与收缩并举。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一个怪圈,那就是“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其原因不是就业岗位稀少,而是就业需求与岗位供给之间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差异。因此,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拓宽就业渠道,为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收缩就业渠道,对矿山、机械等特殊行业实行培训上岗,既保证这些行业人才结构的专业性,又能缓解盲目就业带来的就业焦虑。
  此外,还应针对不同的职业设计不同的退休制度。对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对完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群体,不妨硬性规定延长退休年龄,对私营企业及一线工人则需要灵活应对,以自愿为原则,将矛盾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将薪资待遇、社保等重点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力求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弹性退休”得到更好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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