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主席履新证监会以来,剑指证券市场痼疾,新政不断推出,特别是证券市场宏观层面上,推出了许多革故鼎新的措施,颇为人们称道。相比较宏观政策而言,上市公司微观层面的改革政策则有待加强。 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地位得到很大加强,而发行制度与市场制度的改革及中小板、创业板的出现,使上市公司数量大增,而背后蕴涵的企业经济民主亦应提上议事日程,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如何补上这一课是题中之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选举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董监事会的组成,一方面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与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股东权益的保障。因此,应当保障大中小各类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发言权与代言体系,要强制规定投票体系中的网络投票,要保障中小股东联合提名的机制,在提名、提案、资格、选举、罢免、监督、程序等方面在现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基础上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甚至应考虑由社会独立人士参与组成上市公司选举委员会,以示公正,在发生选举争议事件时可否考虑制度上规定可先行进行行业裁定、行政监管裁定,以摆脱公司僵局、克服纷争。 二是在现有董事制度基础上完善外部董事制度。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制度由董事会构成,董事会成员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名的大多数内部董事与少量独立董事组成,由于提名方式的关系,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管理、监督十分有限,多数情况下也没有起到作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言人的作用,相反,更常见的情况是成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御用工具、廉价专业花瓶。 对此,相关法律或监管法规需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改革独立董事产生方式。可考虑由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名单库,上市公司所需聘任的独立董事,直接在设置条件后从名单库摇号随机产生,确定任期,由独立董事协会参与考核,聘任费用通过独立董事协会转付。 二是完善外部董事制度。所谓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国际上,上市公司一般由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一半,而外部董事又分成“有关联性的外部董事”(这些人代言大中股东利益)与“无关联性的外部董事”(在中国即独立董事,这些人代言小股东利益)两类。完善外部董事制度,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它可以发挥外部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又可以适当抑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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