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木”所有权看财产观争议
2012-06-07   作者:言无忌(民商法学学者)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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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央视等媒体报道,有四川农民在自家承包地中刚挖到乌木,据鉴定价值上百万元,地方官员随即从天而降,宣布这些乌木是国家所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79条是说,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可是,所谓埋藏或隐藏,必定是人干的。乌木的形成是气候变化或地质运动的结果,算是天赐之物,什么时候开始适用第79条的,还得再打听打听。
  《民法通则》出台26年来,第79条也没引起什么争议,主要是适用很麻烦。我国地大物博,私人挖到些东西总是有的,要是政府成天盯着人们挖了些什么,恐怕也忙不过来。这又印证了我这些年来对某些法律条款的看法。对某些法律条款,恐怕不能太当真,又不能不当真。如《物权法》第76条4项说,业主可以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对这个条文要是太当真,你会很受伤。但要是把法律忘了,它又会自动找上门来,比如这次,乌木刚挖出来,政府官员就拿着《民法通则》出现在你面前。
  哪些法律条款是要当真的,哪些法律条款当不得真,是一个问题。据我观察,主要看某条法律的受益人是谁。受益人无权无势,就不要太当真了。受益人有组织有力量,比如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某些物业公司,那就另当别论。
  循着这个思路,我开始为另一些拥有“乌木”的人捏把汗。价值数百万元的乌木挖出来,《民法通则》第79条启动了。那么,一个百万富翁死了,《继承法》第32条就不能启动么?!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好多人都不记得这条法律了。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只有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计划生育搞了三十年,有兄弟姐妹者少之又少。祖父母、父母总要走在年轻人前面。现在单身贵族又特别多,没有配偶和子女,在外晃荡,哪天出门,事先又没写好遗嘱,遗产充公或是可以想见的。当然,对于道德情操高尚,愿意将财产留给政府以造福于社会的人,又另当别论。
  《继承法》是1985年出台的,和《民法通则》一样,是二三十年前的立法观的产物。二三十年前,地上的、地下的,都是公家的。不但财产是公家的,人也是公家的,真正“无分彼此”。现在不一样了。前两天,看到有人从欧洲回来大发感慨,说中国用三十年时间完成了欧洲数百年才走完的路。看了这话,我也跟着自豪了一把。细想一下,又发现不对劲。按这个标准,社会发展已经迈过了数百年,二三十年前的立法观,也可算是几百年前的“古董”。现在,是否需要重新审视这些古董级的立法观,也就成了一个问题。
  实际上,古今中外的法律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财产观。一种财产观是把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一股脑地归属于一个主体。比如,西周时候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假设,从周人夺得天下起,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东西都归周天子所有,周天子再把财产赏赐给其他人。而且,既然财产终归是天子的,天子还可以把它收回去。周天子像一个孕育财产的母体,财产只能从他肚子里生出来。不同的是,周天子比母体还厉害,他还可以把生出来的东西又收回去。
  但另一种财产观,却绝不承认周天子能够当然地拥有世界。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首先属于每个先发现、占有或创造这些东西的人,所以,财产要么是“我的”,要么是“你的”或“他的”。当然,周天子也是人,也可以占有很多东西,但不能说我合理获得的东西,周天子也有份。另外,周天子握有政治的统治权,他要维护社会秩序,免得我的东西被别人抢了,为了我们可以安全地拥有自己的东西,我们给周天子交税,让他有维持公共秩序的经费,这是可以的,但交税不是把我的东西都变成周天子的了。
  前一种财产观叫概括的财产观,后一种财产观叫具体的财产观。在概括的财产观里,一旦获得政治的统治权,天上飞的、陆上走的、地下埋的,都是周天子的。所以,凡是归属不明的东西,比如埋藏物、无主继承物、“乌木”等等,就不用找归属者了,一律都有抽象的所有者。具体的财产观却认为,万物生而自由。一只鸟在天空中飞翔,它是自由之身,抽象的所有者凭什么说这只鸟是您的?天上飞的、水里游的、林中走的,只有被捉到了,才属于“我的”。既然万物生而自由,当然就产生了“先占”原则。先占的意思是,谁先占有无主物,谁就有优先的、排他的权利。
  这两种财产观哪一种好?一时很难区别。有人认为概括的比较好,当时也没人敢说这有什么不妥。但我觉得,这一看法存在问题。比如说,我在河里钓到一条鱼,道德和常识都告诉我,这条鱼就是我的。但有人却从天而降,拿着法律对我说,这条鱼生下来就已属于一个抽象的所有者,只是它很忙,没时间来钓它。现在既然钓起来,按照法律这条鱼应该还给它。
  我一查法律,发现还真这么写的,只好把鱼送还。它高兴了,给我点钓鱼的劳务费。不高兴了,说我破坏了鱼唇的美感,把我打一顿才放回家。而我回家还得另外找吃的。这样想来,它似乎的确霸道了些。
  最后,再来解释一下《继承法》第32条。实际上,通过假设的一个案例,可以把《继承法》第32条的性质讲得更清楚些。下面这道法律题纯属假设,若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某老年百万富翁,无子女,配偶已去世,只有一个哥哥和哥哥的儿子陪他安度晚年。这天,老兄弟俩同时遇难,死前未留遗嘱。百万富翁去世时间是早上8点,哥哥是8点10分。问:根据我国《继承法》,富翁的百万遗产归谁继承?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答案很简单,富翁的财产由晚去世10分钟的哥哥先继承,再由哥哥的儿子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但是,现在假定兄弟俩去世的时间反过来,哥哥是早上8点,百万富翁是8点10分,富翁的遗产归谁继承?答案应该是,因为哥哥先去世,侄儿按照《继承法》不是叔叔的法定继承人,富翁又没留下遗赠侄儿的遗书,所以,根据《继承法》第32条,富翁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
  接下来,这个不幸的侄儿有得忙了,由于父亲比叔叔早死10分钟,他得接待拿着《继承法》从天而降的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也有得忙了,他们得保证不使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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