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
2012-06-01   作者:何慧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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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期待已久的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该《实施意见》由于“亮点”颇多,含金量较高,被媒体评价为是对民资进入银行业的实质性“松绑”。
  比如业界长期关注的民资进入银行业在实际中存在的“玻璃门”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比如民资发起村镇银行的问题,《实施意见》表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再比如民企参与城商行、农信社和农商行持股比例放宽到20%以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方面的确开了好头,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仅看得见而且摸得着,至少是往这个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笔者以为,由于银行业属于风险集中度较高与高度管制行业,监管层在向民资敞开了大门之后,还须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序引导。首先,针对现实中的“玻璃门”现象,《实施意见》规定了“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但《意见》如何得以真正实施,如何调整妨碍民间资本进入的原有机制,并尽快公布鼓励民资进入银行业的政策、法规、程序等,从而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尽可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仍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应尽之责。
  其次,虽然《实施意见》对民资进入的范围和对象不设限制,但无论从当前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饥渴”的宏观经济现实看,还是民资自身的实力而言,民资短期内参与工、农、中、建、民生、招商等大银行都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各地的城商行也都在陆续上市,民资参与可能也会存在“实力不济”的现象。而近乎为民资量身定制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才是真正值得民资潜心耕耘的。政策应在这方面加强引导,从而让民资的进入不仅可以为本就一枝独秀的银行业锦上添花,更可以为迫在眉睫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雪中送炭。
  再次,此前有不少学者反对向民资开放银行业,理由在于民资有其自身弱点待克服。首先,民资缺乏从事金融运营与管理的经验。其次,如果民资收取客户存款后“跑路”,居民的存款损失谁来承担?这些担忧并非多余,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后,的确会造成金融业竞争异常激烈,从而让金融风险特别是存款人风险可能增加。但民营控股和民营化一直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向民资开放银行业不能“因噎废食”。要实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收益大于风险,关键在于各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并加快建立必要的风险管理配套制度。这其中,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破产制度等必须尽快建立。
  《实施意见》出台后,有观点认为银监会还不够开放,其主要论据是《实施意见》更多的是对民资进入不设限,但对民营银行并未有实质松绑。笔者想说的是,开放总是渐进的,政策放宽过程、民间资本规模增长以及市场开拓仍需要较长时间。毕竟,在向民资开放金融业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惨痛教训,包括上世纪80年代农基会的由盛到衰、2004年德隆系神话的幻灭等等。以史为鉴,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让好政策能够执行好,不仅要“开放”,还需有“引导”,从而使民资的进入真正能让银行业产生竞争和创新活力,进而在当前“稳增长”的宏观环境下,为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带来一个全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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