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就应该是“零容忍”
2012-06-01   作者:单士兵(媒体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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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检察日报》报道,山东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但在法庭上,他如此自我辩护:“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
  应该说,这样的论调并不新鲜。广东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去年在庭审时,也曾为自己辩解说,所套用公款均为请上级领导吃饭、送礼,非自己所得……这是公开的秘密。其言外之意,是这些“小腐败”是司空见惯之事,在某些官员眼里,都是可以“容忍”的。
  “可以发小财”,能成为部分官员的潜意识,与某种论调相印证。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就认为,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
  问题在于,“民众允许的程度”怎么界定呢?以刘治温来说,仅在当地社会福利中心工程建设期间,就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货商贿赂累计164万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贪腐数额,这位贪官却觉得没“发大财”。贪官眼里可以“适度容忍”的腐败,完全就是民生利益难以承受之重。由此可知,对腐败现象,本来就该“零容忍”,而不能有任何“适度容忍腐败”的意识。
  任何国家不能“根治”腐败,也许是一种客观现实,但在主观上,还是不该认同有什么“民众允许的程度”。古语说,“求其上则得其中,求其中则得其下,求其下则无所得”。不是对腐败“零容忍”,而是“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这种论调,涉嫌为一些贪官心中那种“适度容忍腐败”进行背书,也给一些贪腐失范的权力创造更多利益掠夺的舆论空间。
  必须警惕“适度容忍腐败”成为部分官员的潜意识。这就要求,正视民众的“腐败痛苦感”,而不要让民众在腐败面前变得更加麻木,对腐败分子更加妥协。“适度容忍腐败”,只会对反腐倡廉形成巨大的损害,进一步助长腐败现象的发生,最终给民主法治与社会公正造成更大伤害。
  中央一再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些年来,中国在反腐败道路上也做了很多工作。上个月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上刊登的一篇文章显示,民众对防治腐败成效满意度由2003年的51.9%上升到2011年的72.7%。但必须强调的是,民众满意度的提升,靠的是对腐败“零容忍”的综合治理,而不是“民众允许的程度”上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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