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大股东占款
2012-05-31   作者:何军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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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监管部门发起清理大股东占款的专项活动,期间多名涉案人员被抓捕,大量资金被追回,累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但6年后,这一顽疾却再度死灰复燃,而且蔓延至新兴的创业板。
  日前,振东制药因关联方占款3647万元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成为创业板首家被公开谴责的公司,其违规金额之大,行为之恶劣,手法之拙劣,让监管部门难以容忍。
  从占用方式上看,振东制药都是通过较为隐蔽的关联交易来实现的,一是与大股东振东集团旗下企业签订生产车间承建合同,而且全额预付款,与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常规做法背道而驰。不仅如此,提前支付的款项还远远超过合同款,形成大额资金占用。另外两笔占用均是给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的预付货款,而且也是超额支付。
  很显然,振东集团已经将振东制药视为提款机,而且是多渠道,多手段,密集提款。事实上,振东集团资金链紧张早有迹象。2011年以来,振东集团以所持振东制药股权频频质押,从多家银行套取资金,截至目前,合计质押股权数量已高达3191万股。按照较为常见的三折质押率,以上市以来最低股价计算,融资金额也已经超过2亿元。
  相比质押融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仅操作简便,资金到账迅速,而且还无需支付利息,难怪振东集团乐此不疲,多管齐下。但这一行为却侵犯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与偷盗行为并无实质差异。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此类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明确,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振东集团将黑手伸向振东制药时,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董事长李安平可能还觉得也就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可能出于当事人的无知、侥幸心态,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监管威慑力不够。
  因此,对于此类已经三令五申,严禁复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给予重罚。及时收回占款是最基本的前提,还必须收取不低于银行同期利息的资金占用费,同时处以对应的罚金;对于责任人,公开谴责是基本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该责令辞职,对其实施市场进入;特别严重者应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陋习才能消失,市场才能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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