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买卖:问题与对策
2012-05-30   作者:刘长秋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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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人类医学之巅”,其诞生与发展,给众多身患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器官移植在极大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众多负面问题。人体器官买卖就是其中最棘手的一个。
  与近年来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必然相伴的是,医疗临床上对供体器官的需求越发强烈。人体器官买卖已成为困扰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健康发展的最重大隐患,近日媒体曝光的杭州“卖肾基地”,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如何应对人体器官买卖带来的挑战,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从伦理上说,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在于建立在器官无偿捐赠基础之上的利他性。正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者雷尼·福克斯(Renee C. Fox)指出的,“人体器官从一开始就不是偶尔为之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人体器官的移植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即人体和无偿捐赠器官都是难能可贵的,不能商品化……尽管器官移植有时可能触犯禁忌,但以无偿捐赠为基础的移植,仍不失为一种道德而富有意义的做法。这种移植的合法性及其意义会促进利他、团结和社群的价值观的发展。”而人体器官买卖,则使器官移植沾上了铜臭和血腥的味道,根本上冲击了器官移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使得建立在器官买卖之上的器官移植衍生为一种不道德的做法。
  实际上,供体器官来源短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人体器官买卖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的灵丹妙药,其出现只会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器官供需模式下,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穷的人却只能在困顿的条件下绝望地出售自己的器官,并且要承受出卖器官后的一系列生理及生活方面的问题。
  人体器官买卖只能解决有钱人进行器官移植所面临的器官来源困境问题,却必然剥夺贫穷者进行器官移植的机会。而且,人体器官商品化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为攫取和贩卖器官而残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集团,使社会安全面临更多挑战。
  因此,国际社会早在1985年就签署了《制止人体器官交易宣言》,号召全球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利用,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明确将人体器官买卖作为犯罪来加以处罚。
  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为之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医疗临床上对供体器官的过热需求,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所导致的国民捐献器官热情的严重不足,以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供体器官来源的严重缺乏,人体器官在我国依旧存在着一个由买方市场必然发展而来的卖方市场,客观上极大刺激了人体器官交易黑市。
  笔者以为,针对人体器官买卖现象,我国政府有必要学会用两条腿走路:其一是要在防范和打击人体器官买卖方面做好文章,构筑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的坚固大堤;其二则应致力于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当前,尽管我国刑法已增设了有关人体器官买卖方面的罪名,但相对于现实需要而言,现有立法措施还远远不够。人体器官买卖涉及多重环节,其表现形式亦复杂多样,如发布或刊登人体器官买卖的信息,签订人体器官买卖协议,介绍他人买卖、出卖、购买等。“组织出卖”仅是众多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中的一种。就此而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打击面有必要进一步拓宽。
  另一方面,从根源上说,人体器官供应不足的现状只要得不到解决,人体器官买卖就必将长期存在。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人们伦理观念的转变,增加身后器官捐献。例如,应做好相关公益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身后捐献遗体或器官的意义,从而乐于身后捐献器官;应倡导和鼓励党员干部捐献遗体器官,为公众身后捐献器官做好表率;应借鉴《献血法》在血液捐献问题上的成功经验,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在遗体捐献方面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等等。人们转变生命伦理观念,才能根本上缓解医学临床上供体器官来源严重匮乏的问题,铲除人体器官买卖的土壤。
  当代器官移植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瓶颈,已然不是技术问题,而完全是社会伦理观念方面的障碍。必须明确,在目前人类社会文明还没发展到每个人都能形成自觉、自愿捐献自己遗体器官之观念的情况下,对很多人而言,器官移植仅是生命救助中一根救命稻草,而仅靠一根稻草不可能完全解决人类所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所有生命问题——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的成本远非一般家庭所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就此而言,直面并坦然乃至欣然地接受死亡,而不是一味地、有时甚至是无原则地求生,或许更应成为我们当代人努力学习的一种生命态度。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上海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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