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公司高管迅速套现还有多少管理漏洞
2012-05-29   作者:张书怀(资深财经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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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沪深股市,只要公司一上市,发起人股东和持有原始股份的高管立马暴富,这似已成了铁律。特别在创业板,家族企业占了很大比重,企业一上市,全家成员立即身价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这种上市的“体制造富”,利用的是股市发展阶段的欠成熟,法律法规的欠健全,具有不合理性,也有失公平与正义。
  如果说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算,那还只是纸上富贵的话,那么套现则把暴富落到了实处。多种数据统计显示,持有原始股份的股东和高管套现意愿极强,为方便套现,有的高管公司上市几个月就辞职了。与此相联系的是一些人提前潜入有可能上市的公司。最露骨的是保荐+直投这种方式,券商的保荐机构已确定要保荐某个公司上市,券商直投部门赶紧挟保荐之威去该公司突击入股,有的入股几个月,公司就上市了。
  现有法律法规对原始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套现的约束,显然还很不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中小板公司更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数量的50%。创业板则进一步规定:公司上市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第7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股份。这些法规出台最晚的也有两年了,可公司高管特别是创业板高管辞职套现势头并未见有多少收敛。
  综观这些规定,着重点都还只是延长高管的套现时间,笔者认为,功夫恐怕要更多下在对原始股东和持有原始股份的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及义务的教育上。作为企业家,作为公司持有人和经营者,对公司的发展负有神圣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利用公司上市打自己的算盘。为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规定公司高管有较长的任期,任期内不得无故辞职,要求高管在公司上市之前写下承诺书,如不能保证上市之后任期届满,应在公司上市之前将手中股份转让其他股东。公司上市之后如因健康原因、触犯刑律、发现其不称职等确需辞职和解职,其所持原始股份或者由其他原始股东议价收购,或者至少锁定三、五年,最好是五年以上,因为五年以上其二级市场股价会相对合理,其利用熟悉公司内情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的可能性相对减弱。
  对于保荐+直投这种投资方式,证监会也有限制: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投资。但是,实践表明,“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之日起”的规定有很强的弹性。因为保荐机构对所保荐的对象肯定是有规划的,有正在做,有准备做,有正在物色,投行部门完全可以提前潜入准备做的和正在物色的公司,即使是正在做的,也可以让投行入股后再签协议再实质开展相关业务,这样保荐+直投变成了直投+保荐。笔者据此认为,政策不如这样规定:直投机构不得入股同属于一个券商的保荐机构的保荐公司。
  但即便有这样的规定,也只是限制了券商系统的直投业务,其他非券商系统的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投公司(VC)突击入股又该怎么限制呢?这也有个引导和制度安排的问题。市场所期待的PE/VC,是早期介入有发展前景公司的PE/VC,从财务、税务、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给那些成长中的公司以支持,也就是和公司一起成长,公司上市后按程序退出,获得相应的收益,而不是钻公司上市的空子,少付出,多得利。笔者完全赞成华生教授的意见,公司在吸收了PE/VC的大量投资之后,上市之前设若干年观察期。因为大量私募资金入股后尚未充分使用和见效,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规模的急剧扩张也需要个有适应的过程,投资者也要看看该企业在资金和规模扩张之后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也就能把各种急功近利的钻空子行为制止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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