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冠名要有立法规范
2012-05-29   作者:张枫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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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省宜宾机场将搬迁并命名为“五粮液机场”。此消息一出,立即受到很多网友关注。对此,四川宜宾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四川宜宾机场更名“宜宾五粮液机场”,是经过立项批准的,而且这也非国内首家以企业名命名的机场。
  平心而论,五粮液的名气的确要比宜宾市更大。因此在当地看来,以五粮液命名,既能提高宜宾市知名度,还能扩大五粮液影响力,是一个双赢的合作。然而,网友对此并不买账。有网友调侃道:“建议西安咸阳机场改为西安西凤20年机场,榆林榆阳机场改为榆林大烩菜机场,还有北京二锅头机场……”
  “五粮液机场”遭质疑,折射出公众对公共资源冠名的担忧。时下,“挖掘资源、以城养城”的城市管理理念日益普及,拍卖出让城市道路、体育馆、大桥等基础设施冠名权,对公共资源进行商业化管理和运作,成为许多地方的普遍作法。应该说,此举既能适当解决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有效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同时也为企业宣传搭建平台,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公共资源冠名热的背后,却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城市公共资源冠名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惟一可以套用的就是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而其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所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等条文,已经很难适应今天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条例内容笼统,缺乏细化规定,又没有处罚办法,不足以约束公共资源冠名行为。
  市场经济下,城市公共资源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合理利用,但冠名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否则就有可能伤害老百姓感情,毁掉了一种城市文化。去年,清华大学“真维斯楼”引发争议,就是与公众心目中的大学精神格格不入。当前,亟须通过立法规范冠名行为。
  首先,设立准入门槛。公共资源冠名不能仅仅是价高者得之,而必须有一定的门槛,否则就可能出现诸如“月月舒大桥”、“杜蕾斯机场”的尴尬。冠名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人文地理特征、公共资源的功能属性,以及与企业品牌文化的匹配度,凡不妥者应排除在外。同时,冠名也不能一劳永逸,应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形象追溯制。一旦冠名企业出现重大丑闻,立即无条件收回冠名权。
  其次,邀请公众参与。冠名不仅仅是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事情,更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城市的主人,市民对公共资源冠名拥有无可辩驳的话语权。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尊重群众意愿”的冠名原则,邀请市民参与项目论证、资格审查、冠名权拍卖等整个流程,确保冠名不伤害群众感受。
  此外,所得公开透明。对于网友普遍关心的机场“冠名”是否产生费用的问题,宜宾方面未给出回应。事实上,公共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其冠名所得的溢出收益理应向社会公开,纳入政府公共财政,在群众监督下使用。否则,就有利益寻租、权力自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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