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公益诉讼仍待制度完善
2012-05-29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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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将总量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堆放,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质遭到铬渣污染。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铬渣污染事件将陆良化工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元为环境生态恢复买单,此案5月23日在曲靖中院开庭,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的开庭,意义特别重大,这不仅是一起针对重大环境污染的诉讼,也不仅仅是一起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它是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它开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对环保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推进,对于民间组织自身的成熟,意义不可估量。但是,由“自然之友”等组织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否具有持续性,带动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仍然是一个让人心忧的未知数。
  首先,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多环境污染案件中,民间组织和民间人士本身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难以立案。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师出无名。
  其次,民间组织自身的成立、运行等方面,同样存在诸多困境。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相关的规定要求,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须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许多民间组织无法找到主管部门,从而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帮助他们获得吸纳优秀人才加入和募集到充裕的经费。而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相应的人才与经费,要想诉讼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坚冰也正在逐步融化。在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方面,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并明确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推动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环保事业发展,我们还必须完善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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