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光伏电池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为31.14%至249.96%。这一结果不仅遭到中国政府和业界强烈不满,也遭到美国下游产业和用户的普遍担忧。需要思考的是,仅仅两周前,即5月4日,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联合成果”)上清楚写着:“双方一致……共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有实质性的提法是:“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要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避免滥用。”让我们看看,美国的裁决离世贸规则有多么远,离滥用有多么近。
美国裁决无视世贸规则
首先,世贸组织规定,对非市场经济不适用同时反补贴和反倾销(即“双反”)。2011年3月11日,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定,美国对中国非公路轮胎等四案,违反了不应征收反补贴税的世贸规则。但美国并未犹豫。对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案,先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反补贴,接着由商务部裁定反倾销。根据是美国3月13日成为法律的《1930年关税法》修正本。因此,美国只按照自己国内法行事,没有考虑国际规则。
第二,作为世贸组织规则体系的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关于倾销的定义是:
1.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价格,或2.如果没有这种价格,低于:(1)相同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2)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美国商务部既没有拿中国国内售价,也没有拿中国产品对第三国的最高售价比较,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和利润数据更一概不采信。衡量标准是泰国。很奇怪,泰国没有可比的太阳能光伏电池产业链,因此没有完整的相关数据,美国怎么就可以参照了?更奇怪的是,泰国数据不是中国的真实数据。可见,美国完全把世贸规则放在了一边。
为何如此?很简单,仅仅因为来自中国的产品数量急剧增长,美国就可以认为影响了他的相同产业就业,就可以采取双反。而第三国参照的方法,使美方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这样的贸易救济,如何做到不“滥用”?
同样,“联合成果”关于促进开放的相互投资有这样一段不错的话:“美方明确表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规则和标准适用于所有来源国。且一旦涉及国家安全风险,就采取缓解措施,而不是阻止整个交易。”墨迹未干,美国一些机构就开始建议联邦通讯委员会不要批准中国移动在美国的收购,理由是“可能对信息安全带来威胁”。“缓解措施”(且不说这个安全威胁是否成立)哪里去了呢?“不是阻止整个交易”又在哪里?
因此,纸上的不等于实际的。要把纸上的成果变成实际成果,要靠艰苦的努力。
要将纸上成果变为现实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另一面。这并不是中美经贸关系的全部。4月17日和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连续否定了对来自中国钢制车轮和镀锌钢丝对美相关产业的损害诉求。当时有些人认为,这是“美国保护主义的退却”。但这一判断也是片面的,因为也不是全部。今年1-4月,我国对全球出口同比只增长6.9%,对美出口则增长12.0%。这说明,尽管摩擦不少,我国对美出口的主体仍在稳定增长。在投资方面,就在中国移动收购遇阻的同时,万达却同美国影视公司(AMC)签署了收购后者,价值26亿美元的交易。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善于反对背离世贸规则的保护主义,另方面要坚持发挥、善于发挥中美经贸中的一切积极因素,顽强努力,坚持不懈,把联合成果更多地变为现实,推动中美经贸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