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首单被公开谴责案例近日诞生,振东制药及董事长因为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深交所处以公开谴责处分。由于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36个月累计遭遇3次公开谴责将被终止上市的处罚利剑高悬,使得市场各方对于以往在主板和中小板市场都曾发生的公开谴责事件备受关注。 事实上,自创业板退市制度发布以来,新增的公开谴责标准就格外吸引眼球。而为了更好地用好公开谴责处罚措施,深交所在2011年4月1日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同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做好了与公开谴责有关的制度准备,为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在实际执行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供了保证。 按照监管层的意图,增加公开谴责退市条件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该说,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而在此前的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被认为操作性更强。 而深交所专门出台的公开谴责标准更是为政策有效执行提供了充分保证。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上述标准主要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26种将被予以公开谴责的违规情形。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了明确的违规标准;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上述公开谴责标准中,大部分属于客观标准,例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谴责处分的公正性,也消除了市场此前一度对于公开谴责处罚下放到交易所而弹性大的担忧。 以振东制药及董事长被公开谴责事件来看,祸起“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严重违规行为”,完全符合公开谴责标准的有关规定。 或许有人认为,对照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要求,尽管有公司被公开谴责,但是离触发36个月内累计被公开谴责3次的触发退市标准还很遥远。 的确,如果放在以前,公开谴责对于上市公司的确是隔靴搔痒,对上市公司业务产生不了重大影响,也不会动摇核心资金对公司的看法,因而对公司的股价走势影响也不大。但如今创业板退市新规将公开谴责明确纳入了直接退市的条款,公开谴责的紧箍咒效应自然就会放大。试想,如果一家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两次,那么投资者还敢再去碰这样不诚信、不道德,甚至随时可能因第三次被“点名”而突然死亡的上市公司吗? 打一个比喻,第一次被公开谴责就如同点名批评,两次被公开谴责就是留校察看,第三次就直接开除学籍。由此也可以说,创业板公司首单被公开谴责案例的诞生,固然不意味着立即就有公司要被资本市场除名,但毫无疑问地透露着监管层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的一个态度和导向,那就是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要坚决、快速地退市。这其中的信号和警示作用甚至大于其现实意义。这无论是对涉事公司,还是其他广泛的上市公司群体都威慑巨大,涉事的公司必然会有则改之,规范运作,从而努力避免接二连三地受到公开谴责;而其他的上市公司也应该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更加规范运作,方能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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