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结束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有这样一项成果:“中方承诺稳步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上缴利润的国企数量。”为什么中国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要向美国作出承诺?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屡屡受挫,并已成为美国国内各利益集团重点攻击的目标。美方要求中国国有企业提高红利上缴比例,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国企与政府、银行的关系密切,不仅可以较低利率优先获得银行资金,而且,在需要时还可以获得政府的大量资金注入,这对于美国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关系。 中国政府的承诺是希望表明,中国的国企并不等价于“国家资本主义”,并淡化国企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为国有企业“走出去”营造更为宽松的国际环境。 自上世纪90年代,经过“抓大放小”、“减员增效”等一系列改革,国企逐步集中于具有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特征的行业,其营利水平大大提升。但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到2006年财政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未向作为其最大出资人的国家分过“红”。 2005年10月,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的专家在一篇题为《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向国家分红。在当时,该报告将国有企业重新恢复红利上缴制度的话题推向世人瞩目的焦点。上述预算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企分红问题被提到了具体实施层面。在试行该条例之初,确有很多尚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国企需支付改革成本,因此,红利的上缴比例定得很低,仅为5%与10%两档,而且,上缴的红利也被同意用于完善国有资本战略布局,以及解决国企改革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然而,今日国企早已不是彼时的国企。仅以2011年数据为例,尽管去年国有企业利润增长下滑,但同比增长仍达12.8%,利润总额为22556.8亿元,占当年GDP的近5%,这是个不小的数额。 依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的10%)与法定公益金(净利润的5%~10%),这一部分资金留存于企业,以利将来的发展。其余部分理论上可以给投资人回报,即给投资人分红。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家,因此,这部分就是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财政的利润。国家财政收入中亦有此一项。然而,实际情况与此相去甚远。 据估计,即便明年上调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其幅度也仅在5%左右,有分析人士称“不会一下子提高到30%、50%”。作出这一估计的主要理由是,在目前国企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大幅提高红利收取比例,就意味着效率下降,因为这些钱几乎大部分都返回企业用于其进一步发展。这种观点的核心是,红利留在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要比收上来更有效率。其实,并不尽然。 高比例的红利留存,其负面效应十分明显。其一,进一步加剧某些行业的集中度,使行业内的在位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形成;其二,进一步提高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不利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而削弱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三,由于这些行业高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将滋生高奖金、高福利和高职务消费,无疑会加剧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可见,这些负面效应或直接影响效率,或通过影响公平进而影响效率。 因此,国企红利的高比例留存已成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问题。 目前,有些国企营利水平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自然垄断和管制的存在,对此,国家要么通过规制这些行业的价格,控制其营利水平,以将生产者剩余转变为消费者剩余;要么作为投资人,将其大部分红利收归国库,使其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有些国企利用国家的资本优势,能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对此,比较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行业,尽管这个办法颇有争议,这些年也已基本搁置,但无论从公平的基准,还是效率的基准,经验事实都告诉我们,将竞争性行业最大限度交给民间,是明智的选择。 因此,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红利比例,进而收取红利,只是技术性的处理,实质的问题是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有两个层面:其一,将国有企业主要定位于公共企业,即提供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其基本性质是非营利性;其二,让国有企业均转制为公众公司,国家按照所占股份比例分红,红利直接进入公共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