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内幕交易需证监和司法紧密合作
2012-05-24   作者:周俊生(上海,学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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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从6月1日开始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检察、司法机关将认可证监会所查获的内幕交易间接证据,从而将对泛滥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形成严厉打击,净化我国资本市场空气,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是全球资本市场共同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市场化程度不够,内幕交易比之国外市场表现得更猖獗、更复杂,查处的难度也更大。我国证监会多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查处内幕交易的工作,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的半年多来,查处内幕交易的力度又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证监会毕竟只是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没有直接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查处内幕交易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配合。然而,资本市场的交易具有十分隐蔽的特点,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出现以后,具有高智商头脑的犯罪分子又可以利用3G通信、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易意图,使证监会查处中的取证变得十分困难。
  在以往查处内幕交易的过程中,证监会展开的行政调查只能使用一些客观证据,比如嫌疑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近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的交易记录等,推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但是这些内容都只是合理推定,属于间接证据,当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后往往得不到认可。由于证据的不足,导致一些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金蝉脱壳。正是由于取证难,从2008年初到2011年底,证监会尽管获得了内幕交易线索426件,但启动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很多案件在开始查处时声势浩大,最终却无声无息,其中缺乏直接证据正是使查处无法深入下去的一大困扰。
  事实证明,证监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不协调,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的脱节。而此次两高这一份专门针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司法解释,其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便是“允许合理推定”被司法解释所采纳。司法解释认为,“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至于“交易明显异常”,司法解释给出了三条认定标准,即第一,时间吻合程度,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与内幕交易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二,交易背离程度,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第三,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出现符合这三种情况的“交易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存在潜在关系或联系,则在司法阶段就可以认定为内幕交易,而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得到直接证据的支持。
  “允许合理推定”成为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这是根据我国资本市场上内幕交易所表现出的隐蔽特点所作出的一种实事求是的法律规定,它引入了在美国等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的“自证清白”制度,只要嫌疑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洗清嫌疑,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对其绳之以法。很显然,这样从严设立的内幕交易认定标准,对于那些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具有足够的威慑力量,使他们不敢随便伸手,以身试法。
  此次两高就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我国证监部门与司法部门通力合作的一次重大成果,它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范例,只有证监和司法两方面的力量紧密合作,证监会的市场监管才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我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秩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事实上,资本市场上类似内幕交易这样的监管难点还有不少,因此未来仍然需要证监和司法的紧密合作。值得欣慰的是,5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司法机关全力推进有关操纵市场、老鼠仓的司法解释,乐观估计今年年内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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