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内幕交易”无罪的口子开不得
2012-05-24   作者:林荣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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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22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这番表示并非出自相关司法解释,而是应记者之问做出的口头解释。记者的问题是,“如无意中路边听到知情人聊天,获知了一些内幕并进行交易,是否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有无意获知和有意交易两个要点。无意知道银行ATM机故障而有意多取钱,这在既有判例中均被定罪,而且量刑令人惊呆。内幕交易与此并无本质差别,只是其抢劫的对象不是银行,而是不特定的投资者群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罪与非罪不言而喻。
  事实上,如果有人无意听到内幕信息,继而实施交易,那么目的和动机就一清二楚,与有意获取内幕信息一样,都是为了赚取非法之财。难以理解,司法机关何以区别对待抢劫金融机构罪和内幕交易罪。一个可能的潜意识是,内幕交易侵犯的是不特定群体,而私有财产不如公共财产神圣。可是私有财产可以是合法所得,公共财产未必都合法,譬如违法强拆而来的土地。可以说,只要对公私财产采取两种态度,立法和释法的倾向性就会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加以利用或者泄露。无意获取内幕信息当然无罪,但是由此而交易就意味着主观恶意,其必知此等交易会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侵犯,而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也将因此而被扰乱。说仅仅“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这没有问题,但是值得担忧的是,相关人士对记者提及的“并进行交易”,并未给予相应的答复,因此就不排除审判中的暧昧。
  现实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大量存在,这从很多股票的异常走势,及其迟到的强大说服力即报表数据或者重组信息,可以得到明确的印证,而为此担负法定刑责的并不多见。那么即使不打算“用重典”,也不应当乱开口子,以免犯罪分子连正常刑罚都逃脱。坊间对相关人士的答复表示强烈质疑,主要是因为能获取内幕信息的都是权贵者,一旦在有意和无意上作法外纠缠,就极有可能造成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局面。
  此外,针对加重嫌疑人举证责任的建议,相关人士表示,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总目的,但是正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要依法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嫌疑人就有义务给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总之,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要普照就得避免人为“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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