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医保缴费”无法律依据
2012-05-22   作者: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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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4日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通告指出:这是一个“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而制定的地方性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的这个“医保办法”,首次把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而且规定“最长累计缴费年限25年”。这被公众斥为“缴费缴到老死”。
  以上说法可说不太准确,不太专业。其实,深圳的“医保办法修订稿”中是这样表述的:“201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才能不再缴纳医保费而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如果从1998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算起,到2017年一共是18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尚可理解,但不知如何能够做到“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如果不满,其他城市是少一年、补一年,边补边算,缴满年限即可,而深圳市的制度似乎更为复杂,令人不解。
  从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需“终身缴费”的解释看,“现收现付”就得有“现收现付”的做派,也就是说,当年收上来的医疗保险费,就得当年基本上花掉。深圳的具体资料一时查不到,但深圳的做法并非独此一家,全国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实际操作的。就全国而言,2010年医疗保险收入是4309亿元,支出是3538亿元,结余是771亿元,结余占当年收入的17.89%,占当年支出的21.79%。五分之一的钱留着不用,这叫“现收现付”吗?我曾经问过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截留这么多,回答可能会使你觉得搞笑:因为退休人员不缴费。看来,有关部门两头都占上了。
  现在看来,这个回答不靠谱,因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原来是“终身缴费”的,退休人员是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已。说这些,是想提醒大家:如果真是“现收现付”的话,本来我们的医药费是可以再多报15%~20%的。
  社会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一项政策在执行中已经被公众普遍接受,没有什么突出的矛盾的话,一般不要轻易去改动,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刚性需求。这用学术语言来表述,叫做“路径依赖”。胡总书记前些年说的“不折腾”,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深圳的这一“动作”,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不是说医疗保险制度没有问题,而是说在“退休人员不再个人缴费”方面本来并没有矛盾。更重要的是,老人们总算可以喘口气,不再需要记住每个月都要往外掏钱了。现在的“改革”虽然可能实际增加的费用或缴费年限并不多,但在心理上给老人增添的压力实际上是难以估量的,否则不会引发“热议”。
  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又不缺钱,还有20%的结余。这年头,结余的钱保值增值都那么困难,真是何苦来哉。单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立场看,这个“动作”似乎是合理的、可行的,但若要顾及引发的社会震荡,其实是得不偿失的。即使医疗保险将来会出现“亏空”,那也可以从长计议,选择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而不是只有“多收少付”这样的“硬着陆”。
  就法律依据而言,这个“改革”的所谓理由也是令人生疑的。我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显然,这里强调的是“国家规定年限”。很多报道都提到,现在恰恰是国家没有规定。但国家没有规定,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就可以代国家作出规定了吗?什么时候国家授权了?
  即使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提法也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这个说法可以理解为:在国家没有规定之前,缴费年限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从哪里可以看出,人保部授权地方可以“调整”原来的规定了?人保部本身都没有得到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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