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其中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就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而言,2004年4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明确将高温作业过程中的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应该属于工伤。但是高温中暑鉴定为工伤的相关程序繁琐,劳动者未必有时间与精力去争取这一待遇。 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十分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除了对劳动者加强权利保护,预防工伤事故以外,工伤发生以后,为劳动者落实工伤待遇很重要。高温中暑工伤就是其中之一。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本是法律的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面临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劳动者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劳动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不办理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等霸王条款,被迫“战高温、斗酷暑”,超负荷劳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良法还要善施。因此,相关部门除了重申劳动者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常识以外,相关部门提高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更为必要。只有相关部门主动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谁违规就处罚谁,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否则,“中暑可以申请工伤”就会成为权利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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