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1996年因修建新长铁路,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向全市百姓借款1.12亿元。2005年,铁路建成投入运营。按约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就要还清。但是几年过去了,盐城市政府至今都没有归还修建新长铁路的借款。
为了建设铁路发展经济,盐城市政府在财力紧张情形下,通过向民众借款方式筹集资金,这样的做法并非不可以理解,但是政府借款显然应建立在民众自愿基础之上,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搞强行摊派。但是据报道,盐城市政府向当地民众“借款”,采取的是强行从干部职工工资中扣除摊派“借款”数额及其他一些强制方式。不仅如此,按照当初约定,政府所借款项应在铁路运营后分三年还本付息,但是自2005年新长铁路建成投入运营至今,盐城市政府都没有归还向民众所借款项。如此作法,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缺乏尊重,是对公民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侵犯。
这样“借款”不还,将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从而导致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既不利于政府各项政策得到更好的推行,妨碍政府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也不利于民众对政府行为树立起稳定的预期,从而不利于公众更好地按照政府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各项工作与生活,并由此而对公众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干扰。
此外,这样“借款”不还,也会对社会诚信建设发挥不良的示范效应。无论是在讲求诚信还是在其他社会道德领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发挥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如此才会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讲求诚信。尤其是在当前部分社会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滑坡背景下,各级各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当带头讲求诚信,践行各项社会道德要求,以促进社会诚信与其他社会道德建设。
对盐城市政府向民众“借款”逾期不还行为,上级有关方面理当责令其立即归还,并对相关侵犯公民财产权、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诚信建设责任人实施严厉问责。此外,还有必要就政府“借款”行为出台专门法规,以更好地约束政府的“借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