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药用胶囊安全的质疑,监管机构对涉及毒胶囊的厂家正实行拉网式排查,相关厂家的负责人也被移交司法机构,正等待法律的惩处。不法厂商得到严惩,这当然是好事;但是那些使用了这些毒胶囊的消费者(患者),他们的利益该怎样得到保护?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媒体报道了一个不好的消息,有消费者因药品企业使用毒胶囊,而状告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却被北京某基层法院以“条件不成熟”为由不予立案。为什么法院不能接受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根据报道,是因为法院认为兹事体大,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安排,而不适合由单个法院作出判决。 其实,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意外。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无数的消费者深受其害,但最终通过法院获得赔偿的消费者微乎其微。虽然制造劣质奶粉的厂商都遭到严惩,但绝大多数饮用过劣质牛奶的消费者都没有获得赔偿;甚至,有不少消费者因为赔偿无门而上访,却被地方政府严加看管。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对此类案件立案?消费者为何无法从不法厂商那里获得赔偿?这可能是比毒胶囊事件本身更值得深究的问题。 为什么法院不立案?一个常见的理由是中国司法机构不独立。在我看来,这种解释虽然有些道理,但在总体上解释力并不强。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就是,像毒胶囊这样的案件,被告方并不是有权有势的一方,法院完全没有理由畏惧这样的被告。那么,法院为何不能对这样的案件予以立案? 一个更有可能的解释是法院想把这个皮球推回到行政机关,由其来解决这个事件。因为毒胶囊事件虽然在事实上已经被证实是真实的案件,但是食用了该胶囊后究竟对消费者产生了哪些不良反应,毕竟未得到切实的证据。同时,一旦该法院受理该案件,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跑到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而这样的局面恐怕是这个法院的法官所不愿面对的。 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毒胶囊事件上,法院不予立案并不是因为通常大家所说的司法权威不够,相反,这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动作出的选择。在目前的侵权法体系下,法院如果认定厂家有违约事实,但若因没有实际损害发生而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或者是仅仅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这可能会激起公众更多的愤怒。为了避免把自己往火山口推,法院不予立案就成为一个非常自然的选择。 那么,法院的这种选择是如何形成的呢?为什么在很多国家中法院被认为是守护社会公众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中国的法院面对这种情况却避之不及?这实在是一个有趣的现象。 在我看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功能抑制,即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并不是社会的首选。在很多地方、在很多领域,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法院实行权利救济并不是一种受到鼓励的方式。而行政机关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更受政府的青睐。为什么不喜欢法院的解决?在我看来,这种路径依赖是来自计划经济体系下政府包管一切的思维。既然政府包揽一切,那么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院来解决。而法院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解决疑难案件的勇气。 于是,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公众把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在法院那里,但是法院却把皮球踢回去,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行政机关。这一点,我们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详细的佐证。 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实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因为虚假陈述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但是最高法却偏偏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即规定投资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先决条件;如果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法院就不予立案。 对于这样的一个非常规规定,最高法居然将其解释为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这一司法理念,认为这样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正是因为这样的行政前置,导致了资本市场中诸多没有得到行政处罚、但是已经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 那么,如何改变中国司法的这个传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很多机构已经认识到由行政机关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权益保护,但其实际行为却在不经意中沿袭旧有的思路,而司法机构也因为既有的软骨症而不愿去啃硬骨头。一言以蔽之,“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这恐怕是今后避免毒胶囊这样的案件无法立案的根本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