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总是牵动社会各方面的神经,时不时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房产税的幻想太多、寄予的希望太多、赋予的功能太多。 例如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我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开始撤了。其实,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条件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 再如,房产税被说成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把房产税打造成地方的一个主体税种,这显然是一种奢望。无论怎样改造,房产税在我国都无法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甚至成为市县主要税种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不只是现在难,将来也做不到。其原因不在于房产税本身,而是中国的国情:中央政府小,地方政府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而国外恰恰相反,中央政府大,地方政府小。对于小的地方政府来说,职能少,花钱也少,房产税成为其主体税种是一点不奇怪的。而对于大的地方政府而言,职能多,尤其是市县政府,上面的各项方针政策都靠它们来落实,房产税无法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至多是一个补充而已。 此外,面对地方的所谓“卖地财政”,不少专家认为,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用房产税来替代,以此抑制地方卖地的冲动,也避免地价抬高房价。政府要出让土地,“卖地”是不可避免的,很难设想再回到行政划拨的老路上去。即使开征了房产税,政府依然要“卖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最公平合理的出让土地的办法。还有的是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取得大量收入,可以替代卖地收入,这样地方就不至于陷入为了卖地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这显然是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了。通过房产税发挥收入功能来遏制强制征地和拆迁,无疑是缘木求鱼。 人们对房产税这个小税种的要求太多,寄予的希望太高了,这实际上是税收万能论在房产税身上的具体体现。 具体到当前热议的房产税,如果不搞准其功能定位,也会带来严重的后遗症。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房产税过多的幻想导致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在左右摇摆。依个人之见,我国的房产税不能定位在“抓钱”上,更不能幻想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做住房消费奢侈税。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多交税,占有越多,交税也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引导住房消费,以使我国十分紧张的住房资源及土地资源得到更公平的享用。抛开幻想,扔掉教科书的房产税定义,房产税就无需扩大试点,而可以一步到位,在全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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