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未死亡能否算“工伤”
2012-05-17   作者:刘昌松(律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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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香坊区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晨工作4小时,午后又连续工作8小时后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已无钱治病。家人向其单位求助,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5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没死不算工伤”,这真是个让人寒心的说法。不过,此一说法确有依据。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没死亡,就得不到工伤待遇。
  然而,20年前,一个与张志娟相似的案例,结果却迥然不同。山西工人郭云梅也是经常加班加点,1991年她在车间上班时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工厂也是不同意报工伤。对此案,当时的劳动部复函指出:“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显然,这样的处理更人性化。
  工伤保险的本质,是对因工作致伤致病致残致死人员的保障。而环卫工作是目前劳动强度大、污染程度高、危险系数高、经济待遇低的工作之一,基本上由农民工担任。可以想象,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所获得的无数荣誉,一定是用多少个加班加点换来的。因此很难说,她现在突发脑溢血,不是因工积劳成疾的结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看似不是因本职工作而遭受的伤害,但毕竟可能是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种种因素导致病发,所以,很难说这样的伤害与本职工作没有关系。因此“突发疾病未死亡不算工伤”失之简单,并不合乎情理,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当考虑,将张志娟这样,在加班、夜班等非正常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纳入到工伤范畴。我们的社会,不能让因为辛苦劳动而倒下的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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