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已进入再次征求市民意见阶段。该办法第13条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退休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有基本医保待遇”的规定,引起该市部分市民的强烈质疑。更有市民表示,交社保交到老死都交不完。
第13条最本质、最极端的含义指,如果某深圳医保参保人员退休了,但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到13条规定的年限底线,该退休人员必须拿出个人养老金的11.5%,由个人逐月、逐年补缴满“欠费”年限,否则其退休前就依法享有的基本医保待遇会立即遭致剥夺。
人同此心,全国舆论则对深圳医保办法(修订稿)第13条予以普遍质疑,各地都有部分民众担心,此例一开,那些地方财政能力不如深圳的地方,其相关做法很可能将更加不顾忌民众的实际感受而变得更为“叫绝”!
面对全国性舆论压力,深圳社保局昨日下午召开“办法修订”情况说明会,不但辩称“25年的缴费年限设定合理”,而且宣称新条款“是一个更优惠的制度而不是一个更苛刻的制度”。然后,浏览网上跟贴及深圳媒体所反映的民意,民众对上述辩称难以接受。
在有限的篇幅内梳理清楚这件事,先要建立起若干基本概念:
第一、无论国内哪座城市,甭管地方财政实力大小,建立针对普通民众的基本医保制度都晚于建立基本养老社保制度;直到当下,国内尚没有任何城市敢言“本市已做到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全覆盖”。
第二、在深圳医保办法(修订稿)出台之前,全国各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民众,不分实际缴费年限长短,在合法办妥退休手续后,均无须再额外缴纳基本医保个人支付部分而直接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全国各地退休人员的基本医保的不足部分,在此前一向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中列支。自《社保法》施行后,此项“旧政”被废止,不再允许社会养老基金代为支付。政府面临的客观困境是,社会养老基金同样缺口巨大,为填平医保基金的巨大缺口,采取了“羊毛出在参保人头上”的“聪明”但很可能被
聪明所误的不得人心之做法。
第四、各地医保基金从试点到普及,一直实行现收现付及“终身缴费制”也系客观事实,但员工退休后不必再行个人医保缴费,不足部分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也是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这项“国策”的合理性之所以成立,首先建立于人情伦理的基本逻辑判断:
其一、除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普遍低于在岗时的实际工资奖金,在企退人员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下降的现状下,政策制定者岂能再增加企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非要这么做,政策如何赢取民心?!
其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充分顾及民众实际感受,不能简单地割断历史传承,更不能直接采取甩包袱的轻率做法。
还有,就算《社保法》已做了不准再“代为支付”的新规,该新规的实施也须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稳妥做法。退而求其次,至少应该以务实的态度,采取由地方财政和已企退人员合理分摊后续缴费的妥协办法。
若上述四个基本的“四加三概念”能为读者所接受,那么一个结论已可提前成立,那就是,深圳医保办法“修订稿”之13条,确有转嫁医保成本之嫌疑。由此可做出的另一个逻辑判断是,倘若“第13条”不再作斟酌而强行通过,不但会直接伤害民众的感情,导致2012年至2017期间部分企退人员养老金的实际缩水,而且将严肃损害“新医改”的社会形象。果真如此,情何以堪!
重拾政府形象固然很难,但依据现实的国情态势和民众情绪,至少应该做到不能让形象继续受损。希望深圳市对“第13条”的斟酌慎之又慎。
同时,这件事也暴露出“新医改”方案还须抓紧完善。现状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实现省级统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托底,最终还要实现全国统筹。那么,基本社会医保基金是否也该抓紧实施省级统筹呢?答案乃惟一的“是”!那叫必须!
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又是改革开放前沿和先行区,但愿深圳能为基本社会医保基金统筹制度的建立率先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