孱弱的化妆品监管体系
2012-05-17   作者:刘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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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来形容这一段时间国内日用消费产品的质量问题再适合不过了。“毒胶囊”事件余波未了,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又爆出一些美白化妆品含汞量超标6万多倍的惊人消息。
  仔细分析可知,与将工业明胶用于药品胶囊生产的情形类似,此次美白化妆品含汞量严重超标的根源也在于生产企业在过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置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于不顾。
  不同的地方在于,从政府监管和相关法规健全与否的角度分析,与食品药品的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相比较,我国现阶段的化妆品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更为孱弱。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类化妆品生产企业约5000家,产品品种超过2.5万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的化妆品消费和生产大国。然而如何建设一套针对这样一个规模大、产值高同时又影响人民生活健康和质量的产业的有效监管体系,却一直是难点。
  2009年之前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此后,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然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仍由卫生部原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有14家之多),技术审评则由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两头无法有效衔接。另外,由于一些省级政府的机构改革迟迟还未到位,导致在一些省份,化妆品的审批和检验监管仍然由卫生部门及其下属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也容易导致上下不畅。
  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不是化妆品监管的唯一主体。除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外,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化妆品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工作,以及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监督,而工商部门则在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市场打假、相关流通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负有监管职能。此外,工信、商务等部门也在化妆品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化妆品安全监管机构众多,职能错综复杂,各部门分工不合理,各个部门的职能边界不够清晰,职能分散,没有形成综合性的、强大的监管体系和网络。
  与此同时,食药监、质监等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不同,检测的依据不一,导致检验结果差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信息混乱,监管难度较大,监管成本高昂。
  从相关管理法规方面看,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核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颁布于1989年,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条例一直未作修订,其设定的对于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相关监管和保障工作。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化妆品监管条例》列入今年的第二档立法目标,但何时真正修订出台仍然没有具体时间表。
  而即便《化妆品监管条例》能尽快顺利出台,化妆品监管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整,《化妆品监管条例》主要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安全活动,不包括化妆品原料的监管、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管,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则要受到《产品质量法》规范。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不同时期,分段、分部门立法色彩较浓,条款相对分散,相关法规之间缺乏协调。
  另外,由于监管法制不够完善,我国的化妆品监管部门仍然无法摆脱“无牙的老虎”形象。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产品标准法》等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处罚过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的最高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两到三倍,与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较,罚款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比较困难,违法者不怕被罚。
  为更好地保障我国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还原化妆品“美丽天使”的原本面貌,最重要的举措是要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严惩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而从完善政府监管体系角度分析,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首先应当从理顺监管体制、完善法规建设以及强化技术支撑体系三个方面着手优化,从而为迈向化妆品监管体系的统一高效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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